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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市场监管局通告1批次不合格干黄花核查处置情况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4-27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核心提示: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19年第55号),涉及宜宾市红丰农贸市场肖坤兵。2020年04月24日,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19年第55号),涉及宜宾市红丰农贸市场肖坤兵。2020年04月24日,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以下为全文:

  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19年第55号),涉及我市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抽检基本概况

  总局2019年第63号通告通报我市1批次不合格食品,抽样单编号:SC19510000687230399;产品名称:干黄花;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19-4-8;被抽样单位:宜宾市红丰农贸市场肖坤兵;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我市翠屏区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8月13日,对宜宾市红丰农贸市场肖坤兵实施现场检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5月16日经宜宾市翠屏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并于2018年5月16日经宜宾市翠屏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备案证》,在宜宾市翠屏区江北旧州红丰农贸市场干鲜1、2号从事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零售经营活动。2019年4月8日,当事人以60元/公斤的价格购进散装干黄花1.5公斤,以80元/公斤的价格进行销售。

  2019年7月8日,根据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安排,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对当事人销售的散装食品“干黄花”进行了抽样检验,2019年8月2日,出具《检验报告》(编号:ASHA119Z05615),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散装食品“干黄花”在检验期间已销售完毕,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货物,当事人按照80元/公斤的单价销售“干黄花”1.5公斤(其中有1.25公斤“干黄花”是抽检单位为作检验之用以销售价格购买),货值金额120元。当事人对《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无异议,并在法定复检期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被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8月13日查获。

  当事人经营上述散装“干黄花 ”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构成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应当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罚:(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的规定,构成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

  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违法情况轻微,积极配合整改,符合《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项“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轻行政处罚:(一)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的;”的规定,符合从轻行政处罚情形。决定: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二、对当事人处以500元的罚款。

  三、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在以后的经营活动中进一步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供货商提供的检疫证明、营业执照等,并保存进货票据,自查每批次产品合格情况。

  四、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销售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0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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