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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抽检发现9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食品添加剂、重金属污染等问题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4-17
核心提示:4月16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发布2020年第15期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组织抽检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肉制品、蔬菜制品、酒类、餐饮食品和食用农产品6类食品798批次样品,不合格样品9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二氧化硫残留量、镉(以Cd计)、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酒精度指标。
   4月16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发布2020年第15期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组织抽检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肉制品、蔬菜制品、酒类、餐饮食品和食用农产品6类食品798批次样品,不合格样品9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二氧化硫残留量、镉(以Cd计)、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酒精度指标。

  6批次食品检出食品添加剂问题,涉及5批次蔬菜制品和1批次肉制品。分别为绥阳县东元麻辣烫火锅店购进的干银耳,绥阳县杨氏麻辣烫店购进的干银耳,六枝特区第九中学食堂购进的银耳,六枝特区黔味阁酒楼购进的竹荪,都匀市树之厨黔菜餐厅购进的干竹荪,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七星关区林记豆汤圆子火锅餐馆购进的腊肉,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氧化硫、焦亚硫酸钾、亚硫酸钠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漂白剂和防腐剂,使用后会产生二氧化硫残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规定,干制的食用菌和藻类中二氧化硫残留量的最大限量为0.05g/kg。造成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超限量使用亚硫酸盐等漂白剂,以达到漂白和防腐的作用;也有可能是使用时不计量或计量不准确所致。

  亚硝酸盐是一种具有护色和防腐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广泛应用于肉制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亚硝酸盐作为护色剂,可以使肉制品呈现鲜艳、美好的颜色,同时还具有防腐作用,可以抑制微生物的生长繁殖。亚硝酸盐同时还是一种致癌物质,如果长期食用亚硝酸盐超标的肉制品,可能会对人体健康带来风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中规定,腌腊肉制品类中亚硝酸盐的残留量不得超过30mg/kg。造成产品中亚硝酸盐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在食品加工过程中超量添加,或生产工艺缺陷、保存条件不当等导致食物中的硝酸盐被还原为亚硝酸盐。

  2批次食用农产品检出重金属污染超标,分别为钟山区众里寻她千百度自助烤肉店购进的姜,威宁县梁才学校学生食堂购进的大白菜,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镉是最常见的重金属元素污染物之一。镉的毒性较大,且在人体内代谢较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规定,叶菜蔬菜中镉的最大限量为0.2mg/kg;豆类蔬菜、块根和块茎蔬菜、茎类蔬菜(芹菜除外)中镉的最大限量为0.1mg/kg。农产品中镉超标的原因主要是农作物的生长环境被镉污染,可能是灌溉用水或土壤受到镉污染,导致蔬菜中的镉含量超过国家标准。

  除上述不合格产品外,还有1批次册亨县西城川味餐馆销售的、标称吴川市振文强力酒厂生产的德顺保雄辜酒,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值。

  针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已责成相关市、自治州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遵义市、六盘水市、毕节市、黔南州、黔西南州市场监管部门已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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