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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宣判一起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刑事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4-16  来源:中国法院网
核心提示:4月15日下午,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院长钱长龙担任审判长,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公开开庭审理绍兴市首例知识产权“三审合一”跨区域刑事案件,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斌出庭支持公诉。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同时,对三人违法所得及扣押在案的假冒贵州茅台酒、作案工具均予以没收。
  中国法院网讯 4月15日下午,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院长钱长龙担任审判长,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公开开庭审理绍兴市首例知识产权“三审合一”跨区域刑事案件,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斌出庭支持公诉。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同时,对三人违法所得及扣押在案的假冒贵州茅台酒、作案工具均予以没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至2019年1月期间,张某在明知他人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的情况下,以每箱3000元的价格购买假冒贵州茅台酒,并以3900元和4200元的价格销售给孙某,累计370箱,销售金额达156万余元,非法获利37.14万元;孙某将其中部分假冒贵州茅台酒再以4680元到528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曾某等多人,累计销售128箱,销售金额达67万余元,非法获利10.6万元。

  2013年2月至2019年3月期间,朱某在明知他人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的情况下,以每箱2100元至3300元的价格购得,并以3000元至1080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吴某等人,累计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87箱,销售金额达42.59万元,非法获利11.4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孙某、朱某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三被告人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有退赔情节,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案件审理过程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了全程直播,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300余名工作人员通过庭审现场和庭审公开网线上线下同步进行了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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