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治网讯 3月24日,桂林市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唐孝贵亲自承办黄某某与恭城瑶族自治县民族实验初级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促成被执行人主动履行赔偿义务,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黄某某系原恭城瑶族自治县恭城镇城厢初级中学学生(该校于2018年9月撤销,并入恭城瑶族自治县民族实验初级中学),2015年在校学习期间食物中毒,生活无法自理。其法定代理人与学校协商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便一直通过上访维权。2019年起诉到恭城法院。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黄某某498360.88元。原告不服上诉,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原告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
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赔偿义务,黄某某的法定代理人遂向恭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件受理后,恭城法院高度重视,院长亲自承办,及时与政府和有关部门联系,协调赔偿事宜。3月24日,院长唐孝贵组织双方当事人协调执行事宜,被执行人说明了未能履行的客观困难,并非故意拖延,院长耐心向双方当事人辩法析理,说明法律后果,提出让被执行人一周内履行赔偿义务的方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并答应执行过后案结事了,不再申诉上访。3月30日,被执行人如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来到法院领取赔偿金,放下心中的一块大石。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偶尔会出现一些校园侵权纠纷,恭城法院积极发挥审判职能,厘定权责,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为保障未成年人人身、财产权益架起了一道法律的“保护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