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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通报8批次不合格食品 涉及食用农产品、肉制品、炒货食品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3-24
核心提示:3月23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近期该局组织抽检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蜂产品、糕点、酒类、冷冻饮品、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农产品等23类食品1230批次样品,发现不合格样品8批次。
    3月23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近期该局组织抽检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蜂产品、糕点、酒类、冷冻饮品、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农产品等23类食品1230批次样品,发现不合格样品8批次。
 
  5批次食用农产品检出不合格
 
  不合格样品中,有5批次食用农产品检出不合格。其中,有3批次检出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分别为:丰都县福记副食超市一店销售的韭菜、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39号负1层新大兴爱家生鲜集市8区19-88号商铺胡章建销售的辣椒、重庆市巴南区惠民街道惠西路360号彭合珍销售的猪肝。
 
  镉(以Cd计)是最常见的重金属元素污染物之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规定,镉(以Cd计)在新鲜蔬菜(叶菜蔬菜、豆类蔬菜、块根和块茎蔬菜、茎类蔬菜、黄花菜除外)中最大限量为0.05mg/kg,在畜禽肝脏中最大限量为0.5mg/kg。镉对人体的危害主要是慢性蓄积性,长期大量摄入镉含量超标的食品可能导致肾和骨骼损伤等。
 
  还有2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为: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办事处龙门西街337号胡朝九销售的黄豆芽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渡口区中交丽景分公司销售的黑鱼检出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4-氯苯氧乙酸钠是一种植物生长调节剂。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明确豆芽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得使用4-氯苯氧乙酸钠。
 
  氧氟沙星属喹诺酮类药物,具有广谱抗菌作用,其抗菌力强,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在养殖业中应用非常普遍。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规定,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撤销相关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炒货食品检出酸价超标
 
  不合格样品中,有1批次炒货食品检出酸价超标,为:江北区万久平副食经营部销售的、重庆市渝马食品厂(普通合伙)标称生产的重庆怪味胡豆(炒货食品)。
 
  酸价主要反映食品中的油脂酸败的程度。油脂酸败产生的醛酮类等化合物长期摄入会对健康有一定影响,但一般情况下,消费者可以辨别出油脂酸败特有的哈喇等异味,需避免食用。《GB 1930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中规定,坚果与籽类食品中酸价(以脂肪计)(KOH)应不超过3mg/g。
 
  肉制品检出菌落总数超标
 
  不合格样品中,有1批次肉制品检出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为: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永川新城店销售的、重庆市正沣食品有限公司标称生产的铜梁凤爪糊香辣味(辐照食品)。
 
  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主要用来评价食品清洁度,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符合卫生要求。《GB 2726-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中规定,熟肉制品(发酵肉制品类除外)中菌落总数应符合n=5,c=2,m=104,M=105CFU/g的要求。菌落总数严重超标,将会破坏食品的营养成分,加速食品的腐败变质,使其失去食用价值。

  除上述产品外,还有1批次不合格薯类和膨化食品为:重庆鑫来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标称生产的魔芋精粉检出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对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启动查处工作,同时已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并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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