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0年第2期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信息,组织抽检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和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3类食品359批次样品中,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不合格样品13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重金属等元素污染物和农兽药残留等问题。
4批次食品检出重金属等元素污染物,分别为经营地址为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文艺路255号的天山区文艺路顺明孜成一派烧烤店销售的烤鸡翅,喀什市凯斯尔美食宫销售的烤羊肉串,经营地址为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七道湾南路455号的水磨沟区七道湾南路新赛迪美食餐厅销售的烤羊肉串和烤牛肉串,均为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铅是最常见的重金属元素污染物之一,是一种慢性和积累性毒物。若长期或过多摄入铅含量超标的食品,铅会蓄积在体内,可能会影响大脑和神经系统,尤其会对儿童造成智力发育障碍和表现行为异常。《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规定,熏烧烤肉制品(餐饮)中的铅的检测结果不得超过0.5mg/kg。重金属铅超标原因可能是使用了铅含量超标的原料,也可能是从生产设备迁移入食品。
9批次食品检出农兽药残留问题,为新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喀什西路分公司销售的淡水虾,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美连美超市销售的红虾,呋喃西林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超市新兴街店销售的生鱼(黑鱼),分别为磺胺类(总量)和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喀什东路超市销售的生鱼(黑鱼),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时尚购物城销售的黑鱼,喀什市张明英鱼店销售的黑鱼,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营地址为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仓房沟中路433号天山雅南高第小区第三期地下室的新疆金桥宜品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毛芹菜,阿维菌素和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喀什市彭晓伟蔬菜店销售的白豇豆,灭蝇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喀什市好又鲜果蔬便利店销售的上海青,啶虫脒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呋喃唑酮是硝基呋喃类广谱抗生素,曾广泛应用于畜禽及水产养殖业。硝基呋喃类原型药在生物体内代谢迅速,其代谢物因与蛋白质结合而相当稳定,故常利用对其代谢物的检测来反映硝基呋喃类药物的残留状况。《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中规定,呋喃唑酮为禁止使用的药物,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硝基呋喃类药物及其代谢物可引起溶血性贫血、多发性神经炎、眼部损害等疾病。长期食用检出呋喃唑酮代谢物的食品,可能会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氧氟沙星属于喹诺酮类药物,具有抗菌谱广、活性强等特性,曾被广泛用于畜禽细菌性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农业部公告 第2292号)中规定,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氧氟沙星(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食用检出氧氟沙星的食品,可能引起头晕、头痛、睡眠不良、胃肠道刺激等症状。
啶虫脒是一种具有触杀、渗透和传导作用的吡啶类杀虫剂。灭蝇胺是一种触杀、胃毒和内吸传导作用的昆虫生长调节剂类杀虫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6)中规定,普通白菜(如上海青、小青菜等)中啶虫脒的最大残留限量为1mg/kg;豇豆中灭蝇胺残留限量值不得超过0.5 mg/kg。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新疆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相关地(州、市)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处置工作,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及时将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