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0年第8期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肉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乳制品、豆制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水产制品、糖果制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食用农产品和食盐等11类食品807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793批次、不合格样品14批次,检出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兽药残留、微生物污染、其他污染物、质量指标等。
3批次食品检出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
3批次食品检出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分别为龙游项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豆干,宁波市湘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魔芋豆腐,铝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三门县艾馒好食品加工坊生产的艾叶馒头,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含铝食品添加剂可用作膨松剂、稳定剂、抗结剂和染色料等,很多国家如美国、欧盟成员国、澳洲、新西兰、日本和我国等都允许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硫酸铝钾、硫酸铝铵作为膨松剂、稳定剂可应用于豆类制品,其添加量“按生产需要适量添加”,而在终产品(干样品)中的铝残留最大限量不得超过100mg/kg。铝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个别企业为改善产品口感,在生产加工过程中超限量、超范围使用含铝添加剂,或者其使用的复配添加剂中铝含量过高。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作为食品添加剂,广泛用作防腐剂,对霉菌具有较强的抑制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粮食和粮食制品中不得使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长期大量食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超标产品,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一定影响。
4批次食用农产品不合格,涉及兽药残留问题
4批次食用农产品不合格,其中,3批次食品检出兽药残留问题,分别为杭州外海家友超市有限公司新塘路店销售的散装基地冰鲜黄鱼,桐庐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黑鱼,沃尔玛(浙江)百货有限公司德清永安街分店销售的活鲫鱼,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氧氟沙星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因抗菌谱广、抗菌活性强等曾被广泛用于畜禽细菌性疾病的治疗和预防。《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中规定,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氧氟沙星(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氧氟沙星残留在人体中蓄积,可能引起人体的耐药性,长期摄入氧氟沙星超标的动物性食品,可引起轻度胃肠道刺激或不适,头痛、头晕、睡眠不良等症状,大剂量还可能引起肝功能异常。
另外,还有1批次检出禁用药物,为宁波市海曙区中心农贸市场孙恩明摊位销售的黑鱼,孔雀石绿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3批次食品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
3批次食品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分别为海宁市斜桥镇小面人塑粉工作室生产的手工糯米年糕,三门县蔡朝恒食品加工小作坊生产的无骨凤爪(中辣),温岭市丑学长食品厂生产的全脱骨果味鸡爪(微辣),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主要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符合卫生要求。菌落总数超标说明个别企业可能未按要求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条件,或者包装容器清洗消毒不到位;还有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储运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
2批次食品检出其他污染物
2批次食品检出其他污染物,分别为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宁波)有限公司和义大道店销售的标称青岛鱼专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烤鳕鱼,沃尔玛华东百货有限公司宁波四明中路分店销售的标称宁波市梦婕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美味鱼片,N-二甲基亚硝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N-二甲基亚硝胺是国际公认的毒性较大的污染物,具有肝毒性和致癌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规定水产制品中N-二甲基亚硝胺检出值不得超过4.0μg/kg。N-二甲基亚硝胺超标可能由于产品原料腐败所致,反映该食品卫生状况不达标。
此外,还有2批次食品检出质量指标不达标,分别为温州市龙湾瑶溪文苹粮油经营部销售的标称宁波大江粮油有限公司生产的菜籽油,溶剂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铁岭市盐业专营有限责任公司台州分公司销售的标称铁岭市盐业专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加碘精制纯海晶盐,碘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已责成相关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要求宁波、温州、嘉兴、衢州、台州市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杭州、宁波、温州、湖州、台州市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要求杭州、宁波、湖州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查清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并向相关部门报告,要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不合格产品立即采取停止销售等措施控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