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搜: 食品  奶粉  烟台  保健品  海产品  周黑  黑窝点  黑作坊  全聚德  小龙虾 
 
当前位置: 首页 » 热点要闻 » 食品安全 » 正文

顶风作案!上海崇明有人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百余只,警方迅速破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2-13  来源:周到上海
核心提示:日前,上海警方成功侦破一起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案件,犯罪嫌疑人龚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日前,上海警方成功侦破一起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案件,犯罪嫌疑人龚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月8日晚,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崇明公安分局和林业部门,在崇明某地抓获涉嫌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的犯罪嫌疑人龚某,捣毁仓储窝点2处,现场缴获野鸭、斑鸠等野生动物死体109只。

  经查,犯罪嫌疑人龚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非法捕杀野鸭、斑鸠等野生动物,并收集后屯放于自家仓库用于对外销售。其中,涉案的野生动物均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属于“三有保护动物”。涉案被捕杀野生动物若流入餐桌,对食用者的健康安全亦存在潜在危害。

  目前,犯罪嫌疑人龚某已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警方表示,将会同市场监管、林业等部门依法严厉打击涉及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活动,全力遏制此类犯罪。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表示,当前正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时期,相关调查研究表明,引发此次疫情极有可能和人类食用野生动物有关,某种蝙蝠(有研究说是中菊头蝠可能性较大)身上携带的病毒经过一种暂未明确的中间宿主(有研究说是穿山甲),传染给人类,呼吁市民与野生动物保持一定距离,不捕杀野生动物,更不要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食野生动物相关报道点此)

  据悉,2016年11月起,崇明全区域已经被划分为野生动物禁猎区。2018年4月,市政府发布了《上海市崇明禁猎区管理规定》。根据该规定,禁猎区范围内,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禁止食用及购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为内容,制作招牌或者菜谱等。

  除了禁猎区的规定,在全市范围内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达到一定数量或保护级别,还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特殊时期,为严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阻断可能的传染源和传播途径,1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发布联合公告,自当日起至全国疫情解除期间,禁止野生动物交易活动。各地饲养繁育野生动物场所实施隔离,严禁野生动物对外扩散和转运贩卖。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链接:

  禁猎区

  目前,本市有3个野生动物禁猎区。

  2007年9月,上海首个野生动物禁猎区正式在南汇东滩设立。

  2013年3月,奉贤区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决定将奉贤区划定为野生动物禁猎区,这是本市首个全区域的野生动物禁猎区。

  2016年11月,崇明区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决定将崇明全域范围划定为野生动物禁猎区。

  禁猎区有什么特殊规定

  以2018年4月3日市政府正式发布的《上海市崇明禁猎区管理规定》为例。

  《上海市崇明禁猎区管理规定》第八条(禁猎要求)

  禁猎区范围内,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禁猎区范围内,除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外,同时禁止使用以下猎捕工具和方法猎捕野生动物:

  (一)弓箭(弩)、射钉枪等击发类工具;

  (二)捕鸟器、捕蛇夹等捕捉类工具;

  (三)以人工模拟发声、食物、活体动物或者动物标本等进行诱捕,但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依法经批准的除外;

  (四)崇明区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的其他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

  第九条(禁止食用及购买)

  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前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十条(禁止餐饮招徕)

  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以第九条规定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为内容,制作招牌或者菜谱等。

  第二十条(举报和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崇明区野生动物、公安、市场监管、交通等部门以及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举报非法猎捕、生产、经营、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等行为。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

  对于提供违法行为线索并经查实的举报行为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崇明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条(行政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崇明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对食用者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购买者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违法发布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行政责任)

  违反本规定,崇明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要求落实巡查责任的;

  (二)怠于履行复杂案件的上报或者组织处置职责的;

  (三)对举报的违法行为不及时进行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未依法履行禁猎区管理职责的其他情形。

  非法猎捕、食用野生动物有什么危害

  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会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造成破坏,进一步还可能影响生态系统的稳定。关于食用野生动物的危害,市民可以关注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微信公众号“绿色上海”以及市林业总站(市野生动植物保护事务中心)微信公众号“上海林业”。

  市民如发现违法违规交易野生动物、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 或110举报。
 
 
[ 热点要闻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热点要闻
点击排行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2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