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1月8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2020年T001号)》。
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0:SP201912203
产品名称:黄鸭叫
问题项目:商品中孔雀石绿项目实测值3.30ug/公斤,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规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购进日期:2019年9月3日
经营者名称:株洲百货股份有限公司珠江超市
经营者地址:株洲市天元区珠江南路266号
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19年10月10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送达回执,并于当日立案调查。
(二)产品控制情况:2019年9月3日,当事人由株洲百货股份有限公司联销商株洲辉然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处购进黄鸭叫2.5公斤对外销售,采购价31元/公斤,销售价43.6元/公斤。抽样样品数量为2.28公斤(4.56斤),剩余黄鸭叫0.22公斤,因数量少,该超市未销售已作损耗处理。该超市向本局提交了2019年9月3日黄鸭叫进、销情况、快速检测报告、商品购进明细表和送货单及供货商株洲辉然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营业执照和专柜联销合同,并阐述并未在该批水产品中添加孔雀石绿的事实。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排查,该批次黄鸭叫孔雀石绿项目项目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非法添加了该种物质。
(四)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 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使用国家禁止兽药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的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经营的水产品黄鸭叫属于食用农产品,当事人提供了水产品黄鸭叫的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凭证,且相关不合格食品未销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