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超市购买孜然味风干牛肉后,时隔4天又来购买了原味风干牛肉、香辣味风干牛肉,随后以出售问题食品为由向超市索赔2万多元,榆林男子李某向靖边法院起诉后未获支持。12月25日,榆林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产品的执行标准已废止
购买后索赔10倍
2018年5月,李某到靖边县乐城超市购买了通辽市蒙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草原风干牛肉16袋,共计消费2048元,超市向李某出具收据。
随后,李某以产品使用已废止的执行标准DB15/432-2006生产,且食品保质期内严重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等造成原告身体不适等为由,将超市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货款并10倍赔偿共计22528元。今年1月16日,靖边法院立案受理。
今年6月10日,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李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产品造成其损失,故对李某要求销售者承担10倍赔偿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对其要求超市返还购物价款2048元的诉请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靖边县乐城超市退还原告李某货款2048元。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榆林中院:应逐步限制牟利性打假行为
一审宣判后,李某不服,提出上诉。榆林中院认为,李某于2018年5月12日在超市购买孜然味风干牛肉价值2048元,时隔4天即2018年5月16日又在超市购买原味风干牛肉、香辣味风干牛肉价值亦为2048元。可见,其并非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而购买涉案食品,而是以牟利为目的,该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故不存在其主观上受到欺诈的情形。从李某在多地多次特意消费又以法律维权,显然对知假买假已形成商业化营利趋势,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更有甚者针对某产品已经胜诉并获得赔偿,又购买该产品以图再次获利。类似行为不仅严重背离诚信消费准则,更是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应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故对于其要求支付价款10倍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12月25日,榆林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