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批次样品检出超范围或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不合格样品中,有4批次样品检出超范围或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其中,南浔和孚蔡兴方副食店销售的标称温州市南奉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高汤晶调味料检出甜蜜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宁波鄞州宁东香妹子酱菜经营部销售的标称桐乡市冰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萝卜干(盐水渍菜)检出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甜蜜素,其化学名称为环己基氨基磺酸钠,是一种常用的合成甜味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复合调味料中甜蜜素的最大使用量为0.65g/kg(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另外,该标准还规定,同一功能的防腐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1。
还有2批次样品检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为:湖州中通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台州市椒江外贸罐头食品厂生产的糖水杨梅罐头检出苋菜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余姚市浙东绿色农产品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余姚市三七市镇钟统一精制年糕厂生产的三七市手工年糕检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3批次食用农产品检出农药残留超标
不合格样品中,有3批次食用农产品检出农药残留超标,分别为: 杭州下沙农副产品综合市场徐威蔬菜店销售的豇豆检出克百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台州路桥灵山街店销售的芹菜检出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浙江华之友商贸有限公司定海店销售的带豆检出灭多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6)中规定,豆类蔬菜中克百威残留限量值不得超过0.02mg/kg,芹菜中毒死蜱残留限量值不得超过0.05mg/kg,豆类蔬菜中灭多威残留限量值不得超过0.2mg/kg。
4批次样品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
不合格样品中,有4批次样品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分别为:三门县时代联华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浙江三门湫水山葛根专业合作社生产的野生葛根粉检出菌落总数和铅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浙江野麦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酸奶水果坚果燕麦脆(其他方便食品)检出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金华市金莲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纯真味/速溶西湖藕粉(方便食品)检出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杭州临安繁利炒货食品商行销售的标称临安市大华炒货食品厂生产的纸皮核桃检出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临安市大华炒货食品厂对产品真实性提出异议,经核实,该产品为假冒临安市大华炒货食品厂产品。
霉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指标检出不合格,说明该食品受到微生物污染,其卫生情况不达标。食品受微生物污染,可能导致食品的营养成分破坏、腐败变质加速、失去食用价值等。消费者食用微生物超标的食品,易产生呕吐、腹泻等症状,引起痢疾等肠道疾病,危害人体健康安全。
2批次样品检出金属污染物超标
不合格样品中,有2批次样品检出金属镉超标,分别为:杭州下沙农副产品综合市场许建光水产店销售的梭子蟹、桐庐县城南街道吕挺华菜摊销售的韭菜。
镉(以Cd计)是最常见的重金属元素污染物之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规定,镉(以Cd计)在鲜、冻水产动物的甲壳类中最大限量为0.5mg/kg,在新鲜蔬菜(叶菜蔬菜、豆类蔬菜、块根和块茎蔬菜、茎类蔬菜、黄花菜除外) 中最大限量为0.05mg/kg。
1批次样品检出N-二甲基亚硝胺超标
不合格样品中,还有1批次样品检出N-二甲基亚硝胺超标,为: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公司销售的标称舟山市明峰海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烤鱼片。
N-二甲基亚硝胺是一种高毒物质,该类化合物在环境中很少,前体物质胺类、硝酸盐、亚硝酸盐广泛存在于自然界中,在微生物或者天然催化剂的作用下可形成N-亚硝基化合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规定,干制水产品中N-二甲基亚硝胺的最大限量不高于4.0μg/kg。
除上述样品外,还有3批次样品检出质量指标不达标,分别为:杭州余杭区星桥街道福多贸易商行销售的标称浙江小红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雪饼检出过氧化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网络抽检福鼎市太姥山常尝乐副食品商行销售的标称杭州天添味精厂生产的鸡精检出谷氨酸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杭州临安乐淘淘便利店销售的标称海宁市袁花镇利旺食品厂生产的香辣味兰花豆检出酸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已责成相关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要求杭州、宁波、湖州、嘉兴、金华、台州、舟山市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杭州、宁波、湖州、台州、舟山市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要求杭州、台州、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查清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并向相关部门报告,要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不合格产品立即采取停止销售等措施控制风险;杭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已督促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依法采取风险控制措施。以上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