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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食品 新乡市平原示范区家佳乐购物有限公司被处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2-17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核心提示: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1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49期)涉及新乡市3批次不合格食品,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1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49期)涉及新乡市3批次不合格食品,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抽检基本情况

  新乡市平原示范区家佳乐购物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烟台澳雅特酒业有限公司委托卫辉市祥河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锐茗草莓味白兰地鸡尾酒(配制酒)、1批次锐茗紫葡萄味白兰地鸡尾酒(配制酒)、1批次锐茗橙味伏特加鸡尾酒(配制酒),酒精度检出值均为<0.5%vol,标准规定为3~6%vol。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经营环节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乡市平原示范区家佳乐购物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检验报告》等文书,并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

  经调查,新乡市平原示范区家佳乐购物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6日购进标识为“卫辉市祥河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锐茗紫葡萄味白兰地鸡尾酒(配制酒)”、“锐茗橙味伏特加鸡尾酒(配制酒)”、“锐茗草莓味白兰地鸡尾酒(配制酒)”各1件×24瓶/件,分别销售了24瓶、22瓶(剩余2瓶已被扣押)、21瓶(剩余3瓶已被扣押),销售单价为6.8元/瓶,该公司经营上述不合格的鸡尾酒的货值金额共计489.6元,违法所得共计335.6元。无产品召回。

  新乡市平原示范区家佳乐购物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标识为“卫辉市祥河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锐茗橙味伏特加鸡尾酒(配制酒)”(生产日期2019/01/21,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275ml)2瓶和“锐茗草莓味白兰地鸡尾酒(配制酒)”(生产日期2019/01/21,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275ml)3瓶;2、处货值金额489.6元(肆佰捌拾玖元陆角)等值的罚款,计489.6元(肆佰捌拾玖元陆角);3、没收违法所得335.6元(叁佰叁拾伍元陆角)。上述两项共计825.2元(捌佰贰拾伍元贰角)。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新市监罚字〔2019〕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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