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19年第42期食品安全抽检信息,通报了16批次不合格样品。涉及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不合格1批次、蔬菜制品不合格1批次、水果制品不合格1批次、食用农产品不合格13批次。
食用农产品不合格13批次,涉及农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等问题,分别为淄博市程培高个人经营销售的1批次琵琶虾中镉(以 Cd 计)项目不合格。滨州市阳信县信城三泽购物广场销售的1批次猪肉中氧氟沙星项目不合格。滨州市邹平县昌隆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1批次鲫鱼中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合格。枣庄市峄州大酒店有限公司销售的1批次生鸡肉中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合格。潍坊市山东潍坊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朐佳乐家购物中心销售的标示生产企业为潍坊市中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鲢鱼尾,滨州市无棣新世纪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1批次鲤鱼,地西泮项目不合格。泰安市泰山景区庆华活禽店销售的1批次生鸡肉(红玉)中金刚烷胺项目不合格。烟台市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鼎城店销售的标示生产企业为山东荣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鲜鸡心中氯霉素项目不合格。济南市济南十八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美莲广场店销售的标示生产企业为临沂源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生猪肉中磺胺类(总量)项目不合格。东营市利津县盐窝特色羊肉馆销售的1批次生羊肉,临沂市山东九州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连锁超市双月园路店销售的1批次猪肝,氧氟沙星项目和磺胺类(总量)项目不合格。滨州市无棣县涵旭快餐店销售的1批次猪肉馅中氧氟沙星项目不合格。滨州市无棣盐百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销售的1批次冻大虾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氧氟沙星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因抗菌谱广、抗菌活性强等曾被广泛用于畜禽细菌性疾病的治疗和预防。《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中规定,禁止氧氟沙星用于食品动物,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
《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中规定,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之和计)可用于牛、羊、猪、兔、禽等食用畜禽及其他动物,在其他动物的肌肉中的最高残留限量为100μg/kg。五氯酚酸钠为禁止使用的药物,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地西泮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磺胺类在所有食品动物的肌肉和脂肪中的最高残留限量为100μg/kg。
此外,还有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各不合格1批次,分别为滨州市山东省阳信华通清真肉类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牛油中苯并[a]芘项目不合格。潍坊市潍坊经济开发区泰祥恒瑞超市销售的标示生产企业为诸城市密园春酱菜厂生产的1批次密园春酱菜(酱油渍菜)中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合格。青岛市青岛平度维客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示生产企业为山东滨州健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山楂条中霉菌项目不合格。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控制风险,立案调查,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涉及的不合格产品已按要求开展核查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