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19年第43期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组织抽检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饮料、糖果制品、水果制品、水产制品、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等8类食品965批次样品,不合格样品18批次,检出微生物、有机污染物、重金属、食品添加剂及其他指标等问题。
9批次食品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
9批次食品检出微生物污染问题,分别为韶关市益华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佛山市南海奇峰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上等蚝油,佛山市南海区大沥葵常达食品商行销售的标称郁南县康仁堂天然保健饮品凉茶厂生产的夏桑菊(固体饮料)、鱼腥草(固体饮料)和板蓝梗(固体饮料),海丰县佳又美贸易有限公司东门店销售的标称揭西县熊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榛莲斋烧海苔(原味),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佛山市顺德区勒流温煌林百货经营部销售的标称中山市小榄镇浪泉食品饮料厂生产的运动饮料,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佛山市顺德区勒流温煌林百货经营部销售的标称佛山市南海区金玉泉食品饮料厂生产的凉茶饮料(果味饮料),菌落总数和酵母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广州龙盈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佛山市南海区金玉泉食品饮料厂生产的凉茶饮料(果味饮料),酵母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华润万家有限公司龙岗下水径店销售的标称汕头市创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榴莲糖,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主要用来评价食品清洁度,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符合卫生要求。食品的菌落总数严重超标,将会破坏食品的营养成分,加速食品的腐败变质,使食品失去食用价值。菌落总数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由于原料、包材或生产加工过程受微生物污染,生产加工过程中手工操作较多,人员、设备和环境的清洗消毒不到位,有灭菌工艺的产品灭菌不彻底等原因造成。
大肠菌群是国内外通用的食品污染常用指示菌之一。食品中检出大肠菌群,提示被致病菌(如沙门氏菌、志贺氏菌、致病性大肠杆菌)污染的可能性较大。食用大肠菌群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潜在的危险性。大肠菌群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产品的加工原料、包装材料受污染,或在生产过程中产品受人员、工器具等生产设备、环境的污染,或产品储运条件不当而导致。
霉菌属于真菌,在自然界中广泛存在,霉菌污染可使食品腐败变质,破坏食品的色、香、味,失去食品的食用价值,并产生真菌毒素危害人类健康。食品中霉菌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原料或包装材料受到霉菌污染;产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卫生条件控制不到位,生产工器具等设备设施清洗消毒不到位;或者产品储运条件不当而导致。
酵母广泛分布于自然界,某些酵母可用于食品加工,但是酵母也可以污染食品,导致食品发霉变质,降低其食用价值。常作为评价食品真菌污染的指示菌。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101-2015),酵母在其他饮料中最大允许限为20CFU/ml。产品不合格可能是原料或包装材料受到污染、生产加工过程中卫生条件控制不严或者储运不当造成。
4批次食品检出有机污染物问题
4批次食品检出N-二甲基亚硝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分别为沃尔玛(广东)商业零售有限公司顺德东乐路分店销售的标称茂名市谢氏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的烤鱼片,深圳市名购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广东亿心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香酥味鱼皮、烧烤味鱼皮和香辣味鱼皮。
N-二甲基亚硝胺是一种高毒物质,该类化合物在环境中很少,前体物质胺类、硝酸盐、亚硝酸盐广泛存在于自然界中,在微生物或者天然催化剂的作用下可形成N-亚硝基化合物。一般食品中含量较少,如长期食用腌制、熏腊肉制品,对身体健康会产生危害。不合格原因可能是成品储运不当;腌制、熏、腊等加工方式控制不严;原料带入等。
3批次食品检出食品添加剂问题
3批次食品检出食品添加剂问题,分别为佛山市南海区惠锦食品商行销售的标称潮州市潮安区正合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清口含片(陈皮味),糖精钠(以糖精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新兴县邻居超级商场有限公司时代分公司销售的标称新兴县新城镇嘉华果子食品厂生产的情人梅,佛山市悦家商业有限公司南海桂城悦万广场分公司销售的细虾米,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氧化硫是一种毒性低的化合物,可溶于水中。在一般食用情况下,二氧化硫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不良影响。但对二氧化硫有过敏反应的人,则可能会出现气喘、头痛或恶心等过敏症状。检出二氧化硫残留量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违规使用硫磺、亚硫酸盐、焦亚硫酸盐等含硫添加剂;生产过程控制不严或超限量使用;使用硫磺熏过的原料也可能带入二氧化硫残留。
除上述不合格产品外,还有1批次食品检出重金属污染问题,1批次食品存在其他指标问题,分别为佛山市好万家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海带球(团),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佛山市南海朝平百货店销售的标称佛山市华冠粮油有限公司生产的菜籽油,过氧化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要求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行调查处理,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同时要求相关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将相关情况记入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按规定在监管部门网站上公开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