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最新一期食品安全抽检信息,通报了19批次不合格食品。其中,食用农产品不合格10批次;糕点不合格5批次;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不合格1批次;肉制品不合格1批次;调味品不合格1批次;冷冻食品不合格1批次。
6批次食品检出微生物污染超标
6批次食品检出微生物污染超标,分别为重庆市如景食品有限公司标称生产的橄榄蛋糕,重庆来夫子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标称生产的卤制年庚鸭,重庆市睿兴食品有限公司标称生产的提子蛋糕,重庆市奥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标称生产的海绵宝宝(蛋糕),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重庆汤嫂食品有限公司标称生产的油酥花生,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重庆市永川区欣纯食品加工厂标称生产的步饮绿豆沙冰,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主要用来评价食品清洁度,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符合卫生要求。食品的菌落总数严重超标,将会破坏食品的营养成分,加速食品的腐败变质,使食品失去食用价值。菌落总数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由于原料、包材或生产加工过程受微生物污染,生产加工过程中手工操作较多,人员、设备和环境的清洗消毒不到位,有灭菌工艺的产品灭菌不彻底等原因造成。
大肠菌群是国内外通用的食品污染常用指示菌之一。食品中检出大肠菌群,提示被致病菌(如沙门氏菌、志贺氏菌、致病性大肠杆菌)污染的可能性较大。食用大肠菌群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潜在的危险性。造成大肠菌群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产品的加工原料、包装材料受污染,或在生产过程中产品受人员、工器具等生产设备、环境的污染,或产品储运条件不当而导致。
食用农产品不合格10批次,涉及农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问题
食用农产品不合格10批次,其中8批次产品检出农兽药残留问题,2批次产品检出重金属超标。
6批次食品检出兽药残留问题,分别为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荣昌区沿河中路分公司销售的鲜农家鸡(鸡肉),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和替米考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涪陵区凤魁超市销售的前夹肉(猪肉),多西环素(强力霉素)、土霉素、氧氟沙星和氟苯尼考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大坪商都销售的河虾(淡水虾),呋喃西林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商储物流建东分公司市场2号陈新容销售的猪肉,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万盛区民盛分公司销售的鲜鸭,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梁平时代广场店销售的猪肝,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中规定,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之和计)可用于牛、羊、猪、兔、禽等食用畜禽及其他动物,在牛、禽和其他动物的肌肉及脂肪中的最高残留限量为100μg/kg,在产蛋鸡中禁用(鸡蛋中不得检出);五氯酚酸钠为禁止使用的药物,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土霉素在所有食品动物的肌肉中最高残留限量为100μg/kg。《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560号公告》规定呋喃西林为禁用兽药。《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中规定,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氧氟沙星(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
2批次产品检出农药残留问题,分别为重庆市垫江县沙河乡沙河村5组49号游碧华销售的香蕉,忠县馨源食品经营部销售的香蕉,吡唑醚菌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吡唑醚菌酯为新型广谱杀菌剂,可用于小麦、花生、水稻、蔬菜、果树、烟草、茶树、观赏植物、草坪等各种作物病害的防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6)中规定,吡唑醚菌酯在香蕉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2mg/kg,超剂量使用吡唑醚菌酯会在水果中产生残留,影响水果食用安全,进而对人体产生一定的危害。
2批次产品检出重金属超标,分别为重庆市长寿区邻封镇农贸市场罗世红销售的茄子,重庆市黔江区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南海鑫城店销售的青椒,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镉是一种常见的环境污染物,对人体的危害主要是慢性蓄积性,长期暴露可导致肾和骨骼损伤。《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规定新鲜蔬菜(叶菜蔬菜、豆类蔬菜、块根和块茎蔬菜、茎类蔬菜、黄花菜除外)中镉的限量≤0.05mg/kg
此外,还有1批次重庆市顺恩食品厂标称生产的红豆沙(加糖),丙酸及其钠盐、钙盐(以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1批次重庆天方食品有限公司标称生产的老鸭汤炖料,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1批次重庆市万州区东万饮料厂标称生产的开县冰薄,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对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启动查处工作,同时已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并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