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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瓶假冒“飞天”茅台被查获!昆明发布13起食品安全违法典型案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1-04  来源:云南网
核心提示:联合整治以来,围绕严打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清理整治、校园食品安全整治、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4项重点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重拳出击、严惩重处,查处了一批食品安全违法典型案例,不断营造高压整治态势,倾力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将昆明市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中13起食品安全违法典型案件发布如下。
   按照云南省委、省政府和昆明市委、市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要求,昆明市成立了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领导小组,由昆明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联合行动开展以来,昆明市以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坚持“严”字当头,以“打”开路,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严打重处。

  联合整治以来,围绕严打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清理整治、校园食品安全整治、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4项重点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重拳出击、严惩重处,查处了一批食品安全违法典型案例,不断营造高压整治态势,倾力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现将昆明市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中13起食品安全违法典型案件发布如下。

  一、严厉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

  案例(一):昆明市严查云南赐百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

  8月12日,接云南省市场监管局转贵阳市南明区市场监管局协助调查关于云南赐百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一案的函,昆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2017年至2019年5月间销售“爱贝佳乳糖酶固体饮料”金额合计1747.50元,产品中均添加了食品添加剂“乳糖酶”。当事人生产固体饮料添加乳糖酶食品添加剂,属于超范围使用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昆明市市场监管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47.00元、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陈某无证无照从事食品加工被昆明市五华区市场监管局严处

  8月14日,当事人陈某未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在位于昆明市五华区大麦塘村后山沙朗驾驶训练基地设立小饭店,向驾驶学员出售午餐,违法所得 2624元。其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昆明市五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2624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昆明市盘龙区市场监管局查获96瓶假冒“飞天”牌贵州茅台酒

  7月19日,昆明市盘龙区市场监管局双龙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在双龙街道办事处乌龙村44号附1号,查获该地点加工制作假冒“飞天”牌贵州茅台酒。当场查扣贵州“飞天牌”茅台酒96瓶、空酒瓶50个、包装盒600个、纸箱50个、手提袋500个、标示5000张、商标1000个、原料12桶(每桶50公斤)、瓶盖1000个、压盖机4台、捆扎机2台、包装机1台。经鉴定为假冒,现场查扣的96瓶“飞天”牌贵州茅台酒货值金额14万余元。该案因涉嫌犯罪已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严处。

  案例(四):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查获石林金顺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批不合格桶装水和瓶装水

  6月20日,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局执法人员通过抽检发现,石林金顺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南亚山泉”牌桶装水(18.9L∕桶)共200桶,抽样7桶;瓶装水(550ml∕瓶)1000瓶,抽检12瓶,经检验,当事人生产的桶装水“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瓶装水“大肠菌群”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总价值1600元。8月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局对其作出没收“南亚山泉”牌桶装水(18.9L∕桶)200桶、瓶装水(550ml∕瓶)1000瓶、罚款5.0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昆明市西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昆明市金味食品厂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

  今年7月,昆明市西山区市场监管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监管平台陆续接到多份涉及其辖区内食品生产单位——昆明市金味食品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不合格报告,该局立即启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后处置程序,责令食品生产单位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召回不合格食品、自检自查和限期整改,并对该单位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昆明市金味食品厂擅自在鲜饵块、鲜饵丝、鲜饵片生产过程中添加了微量的山梨酸钾、脱氢乙酸钠,以达到防腐和保鲜效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10月19日,昆明市西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28.5KG、没收违法所得343.75元,并处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昆明市五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云南小咪渣商贸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网络销售食品违法行为

  昆明市五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云南小咪渣商贸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网络销售散装食品、预包装食品。经查,该公司自2018年10月31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网络销售食品货值金额28.4431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等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等规定,9月27日,昆明市五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8.4431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深入开展保健食品整治

  案例(一):昆明市盘龙区市场监管局严处昆明市盘龙区中銮世家保健食品经营部无证经营违法行为

  昆明市盘龙区中銮世家保健食品经营部,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保健食品和预包装食品的销售活动。截至今年4月被查获时,当事人无证销售保健食品及预包装食品货值金额9887.3元,获违法所得2490.1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昆明市盘龙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没收保健食品309盒(瓶),没收违法所得2490.1元;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昆明市寻甸县市场监管局严处云南云卫药事服务有限公司寻甸寻医大药房无证经营保健食品违法行为

  云南云卫药事服务有限公司寻甸寻医大药房无《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百合牌益生菌胶囊”保健食品。经查,截止7月份查获时,上述产品销售货值金额合计148盒8584元,销售30盒获利378.30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昆明市寻甸县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保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378.3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昆明市五华区市场监管局严处昆明岐元堂中医诊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违法行为

  昆明岐元堂中医诊所有限公司自2018年8月起至2019年1月期间,在销售食品“佛手决明子山楂混合方便粒”、保健食品“参灵胶囊”过程中,在其经营场所内以“通原养真-调血专方(通血方)现代三高症”、“糖尿病的克星”、“补元养真-调气专方(补气方)心脑血管疾病的杀手”、“对13类慢性病和亚健康具有很好的治疗效果”等内容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昆明市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经营、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打击校园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案例(一):昆明市五华区市场监管局严查昆明市华英幼儿园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违法行为

  4月11日,昆明市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昆明市华英幼儿园冰箱内存放的饵丝进行抽检,检验结果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笨甲酸及其钠盐不符合GB276-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时,与供货方签订团体购买合同,未查验对方的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在后期的食品采购过程中也未查验对方的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未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昆明市华英幼儿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昆明市五华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昆明艺术职业学院使用不合格餐饮具违法行为

  6月13日,针对此前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对昆明艺术职业学院壹食堂监督检验发现的食堂使用的“筷子”消毒不合格行为,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管局再次对昆明艺术职业学院壹食堂使用的筷子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经查,昆明艺术职业学院壹食堂涉嫌使用抽检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9月4日,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严打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

  案例(一):廖某华等人生产、销售死猪肉被昆明市公安部门刑事拘留

  9月29日,昆明市富民县公安局接汪某报警,称有嫌疑人屠宰死猪三头贩卖。经查,昆明富锦肉联有限公司员工谭某明没有按照规定,将廖某华的三头死猪屠宰,后廖某华将猪拉走。民警在昆明市官渡区河甸营村将廖某华抓获,廖某辉发现廖某华被抓,就将放在家里面还未售出的猪肉丢入垃圾房内,试图毁灭证据。犯罪嫌疑人廖某华、廖某辉、谭某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10月1日,昆明市富民县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廖某华、廖某辉、谭某明予以刑事拘留。

  案例(二):昆明市禄劝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查处昆明昶龙食品有限公司生猪定点屠宰场不遵守控制动物疫病规定违法行为

  8月16日凌晨6点30分,昆明市禄劝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昶龙生猪定点屠宰场驻场检疫员张某举报电话,称昶龙生猪定点屠宰场有一车生猪没有开展非洲猪瘟检测就进入场区。昆明昶龙食品有限公司生猪定点屠宰场该行为涉嫌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违反了《农业农村部公告》119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第(一)项规定,昆明市禄劝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对其作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此次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是“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专项整治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理念,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的重要举措。下一步,全市还将继续深入推进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努力提升全市群众食品安全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为方便群众参与监督和反映问题,昆明市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还将各单位联合行动期间投诉举报电话公布如下: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

  昆明市公安局110

  昆明市教育体育局0871-63102384

  昆明市农业农村局0871-64145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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