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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0-23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核心提示:在2019年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濮阳市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通告如下。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2019年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濮阳市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通告如下:

  濮阳市华龙区隆祥生活超市信达店经营的1批次不合格包装饮用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濮阳市华龙区隆祥生活超市信达店经营的标注由辉县市中富饮品有限公司2019年2月26日生产的包装饮用水,经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检验,溴酸盐项目不符合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结果及处罚情况。经调查,濮阳市华龙区隆祥生活超市信达店购进上述批次不合格包装饮用水共44瓶,销售了19瓶,剩余25瓶退回给供货商濮阳市拓濮斯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货值金额19元,盈利7.6元。

  濮阳市华龙区隆祥生活超市信达店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时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也有检验报告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直至案发未接到消费者不良反应情况。根据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货值金额,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食品)》的规定,认定为轻微违法行为。当事人依法向市局提出免于行政处罚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市局对该单位下达了编号为濮市监不罚字〔2019〕1号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免于罚款处罚。

  (三)排查及整改情况。濮阳市华龙区隆祥生活超市信达店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停止销售该批次包装饮用水,尽到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够积极配合执法调查工作,同时采取加强进货管理力度、开展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等措施,切实保障经营安全放心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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