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省抽2019年第10号)》,新都区龙桥镇长宁竹海罐头食品厂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依据定作出罚款人民币8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79.10元的行政处罚。
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野笋(酱腌菜)(抽样单编号:SC18510000003936964,生产日期:2018-10-07),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编号:SPE2018A07489)后,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1月26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野笋(酱腌菜)130袋,共计130公斤,货值455元;已销售130公斤;库存0公斤;下架封存0公斤;召回0公斤。当事人新都区龙桥镇长宁竹海罐头食品厂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8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79.10元的行政处罚。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该企业生产的产品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原因为设备故障。企业负责人已通过设备生产厂家售后技术团队对相关设备进行校准。
本案与老坛泡笋尖(酱腌菜)(抽样单编号:SC18510000003936963,生产日期:2018-09-04)进行并案处理。
属地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加大涉案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我食品风险隐患防控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