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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生产不合格食品 荆州市康发食品厂被处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0-08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核心提示:据荆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2019年9月30日,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荆州市康发食品厂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19年第16号)。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据荆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2019年9月30日,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荆州市康发食品厂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19年第16号)。

  在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省级专项和总局转移地方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监测中,荆州市康发食品厂生产的绿豆饼存在抽检不合格问题。

  2019年8月12日,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荆州市开发区工商分局案件移送函,称当事人涉嫌生产不合格食品案线索。2019年8月13日,经调查,发现举报内容属实,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为查清事实,2019年8月13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在2019年7月国家食品安全抽检中,当事人于2019年5月18日生产的绿豆饼经抽样检测,结果为不合格(抽检编号:GC194200000033333724,检验报告编号:2019GC03274)。2019年8月18日,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不合格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等相关文书,当事人未提出异议。

  2019年9月23日,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沙市监听告字[2019]21号,告知了违法事实、拟作出行政处罚种类、金额及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当日签收。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召回产品,积极配合调查,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处罚款5000元。

  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该项核查处置工作现已办理完结。欢迎公众监督,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请拨打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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