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禁渔期里非法捕鱼,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需修复生态环境,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就审结了一起非法捕鱼案件。贞丰县四名男子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9年3月30日,正处于贞丰县天然水域的禁渔期。杨某华、杨某金、方某、杨某品共谋去纳歪河边电鱼,由杨某金提供电鱼机等工具,乘坐杨某华驾驶的面包车到河边,后被民警当场抓获。经清点,使用电鱼机共捕获3.6千克鱼。案发后,四被告主动购买价值人民币2万元的20800尾鱼苗,在非法捕捞区域进行投放。
该案经贞丰县人民法院审理宣判后,被告人杨某华不服判决,诉至黔西南州中院。黔西南州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杨某华与原审被告人杨某金、方某、杨某品,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依法惩处。四人共谋后共同积极实施犯罪,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主动购买鱼苗在非法捕捞区域投放,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分别判处四被告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禁渔期是天然水域鱼类产卵繁殖、延续生命的重要时期,也是恢复鱼类物种多样性、修复河湖水域生态环境的重要时期。在此期间,不仅需要对非法捕鱼进行严格执法,也需要我们大家共同参与和遵守,保护和恢复天然水域渔业资源,防止生态破坏,共建设美丽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