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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公布第二批中秋月饼专项监督抽检结果 这5批次样品不合格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9-12
核心提示:9月12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第二批中秋月饼专项监督抽检结果,本期完成月饼抽检128批次,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23批次,不合格样品5批次。
     9月12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第二批中秋月饼专项监督抽检结果,本期完成月饼抽检128批次,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23批次,不合格样品5批次。

  不合格样品分别为:郑州市管城区千汇食品商行销售的标称开封市伊食坊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广式月饼(蓉沙类)(蔓越莓)、1批次广式月饼(蓉沙类)(香芋)、1批次广式月饼(蓉沙类)(绿豆);郑州市管城区锦门食品商行销售的标称山西九康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蛋皮山楂月饼、1批次蛋皮玫瑰月饼。5批次样品均检出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合格。

  防腐剂是以保持食品原有品质和营养价值为目的的食品添加剂,它能抑制微生物的生长繁殖,防止食品腐败变质从而延长保质期。《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不仅规定了我国在食品中允许添加的某一添加剂的种类、使用量或残留量,而且规定了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剂(相同色泽着色剂、防腐剂、抗氧化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1。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通告中提到,通告中部分检验结果为初检结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对抽样产品真实性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审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视为无异议。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申请复检期间和真实性异议审核期间,不得停止履行立即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等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的义务。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于不合格样品涉及外省生产单位的,已按规定移送相应省级食品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于不合格样品涉及省内经营单位的,已要求郑州、开封市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及单位依法处理,责令查清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中秋月饼第二批专项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41期)不合格样品信息
      相关报道: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中秋月饼第二批专项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4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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