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加坡环境和水资源部发布有关《食品条例》的2号修正案,修订关于婴儿配方乳粉的标签和广告要求,主要涉及条例第252条(婴儿配方乳粉产品标准)和254条(婴儿配方乳粉的标签要求),修正内容于2019年9月1日起正式生效。
一、有关婴儿配方乳粉标签和广告要求修订背景介绍
继2017年11月修订《食品销售法》(SOFA)以加强消费者保护后,新加坡食品局(SFA)提议对应修订《食品条例》,以加强对婴儿配方奶粉的标签和广告要求。2017年11月10日至12月15日期间,SFA就《食品条例》关于婴幼儿配方乳粉(不超过12月龄者)的标签和广告的拟议修订进行了公众咨询。在公众咨询结束时共收到7条评论,SFA对应回应了利益相关方的所有意见,审议、审核了每份提交的内容及对应的关键问题,最终确定了关于婴儿配方奶粉标签和广告的《食品条例》的修订范围。
二、实际修订内容简介
此次有关婴儿配方食品标签和广告的修订主要包括:(1)对不含乳糖、低乳糖的婴儿配方乳粉规定了总乳糖含量(大于10 mg / 100 kcal);(2)新增对产品的相关声明引导词及具体表述内容的要求;(3)新增对婴儿配方乳粉禁止声明的标签和广告用语并给与示例说明、允许声明的情形,以及对无乳糖或低乳糖婴儿配方乳粉的标签要求等内容。
1、该法规适用范围
本次修订产品主要针对年龄小于12月龄者的液体或粉状的婴儿配方乳粉,不适用于特殊医疗用途婴儿配方乳粉,也不适用于6月龄以上婴儿的辅食产品(谷物和水果泥等)。
2、本法规禁止有关健康声称的要求不适用于商标
这主要是回应了公众咨询过程中关于“禁止在标签和广告上禁止”健康声明“是否可能与商标所有者在国内和国际法下的权利相冲突”的疑问。
3、不含乳糖、低乳糖的婴儿配方乳粉总乳糖含量不得大于10 mg / 100 kcal
关于这个要求,SFA给出的解释是:这是为了保护消费者,使购买者不会“自开药方”并根据标签上的声明(例如,适合乳糖不耐症)购买婴儿配方奶粉。只有当产品总乳糖含量不大于10mg / 100kcal时,才允许声明该婴儿配方奶粉适合乳糖不耐受的婴儿。
4、有关禁止声明的标签或广告要求
在本次修正案中,多次出现了相关禁止示例,主要是回应了公众关于“明确标准和对婴儿配方奶粉的标签和广告的禁止声明”缺乏成分的详细示例“。比如,声明、建议或暗示婴儿配方奶粉是浓缩或强化的,或是这些成分的优质来源是给出的禁止声明示例包括:(a)”DHA的优质来源“。(b)”DHA高出25%“。(c)”核苷酸含量高“。(d)”富含核苷酸“。
5、新增允许声明的情形说明
在《食品条例》第254条新增第(4)款内容:任何婴儿配方奶粉的任何包装上的标签或关于该产品的广告,均可包含陈述、建议或暗示婴儿配方奶粉中存在水解乳蛋白或乳清蛋白的声明。
6、新增对无乳糖或低乳糖婴儿配方乳粉的标示要求
在满足其他相关条款要求的情况下,任何以无乳糖或低乳糖出售或将要出售的婴儿配方乳粉的包装的标签必须包括如下信息:
(a)”无乳糖“或”低乳糖“,或类似含量的词;
(b)标签上营养成分表的应详细说明婴儿配方奶粉中乳糖的确切含量;以及
(c)如果婴儿配方奶粉是由除大豆以外的蛋白质来源制造的,则关于”不适合具有半乳糖血症的婴儿“的表述要与(a)项所述的字体和尺寸相同,并与其位置非常接近。
三、关于过渡期的说明
在新的修正案正式生效之后,法规的实施备受关注,为此,SFA发布了配套的问答文件作为指导,帮助食品行业更好地理解本次修订的内容。按照该文件的说明:该法规已按预期目标在2019年9月之前在公报上发布,但给予行业12个月的过渡期消耗处理不符合新规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