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搜: 食品  烟台  保健品  海产品  周黑  奶粉  黑窝点  黑作坊  全聚德  小龙虾 
 
当前位置: 首页 » 热点要闻 » 食品安全 » 正文

经营的1批次韭菜样品检出不合格 天津市北辰区鲜万家蔬菜批发店被处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9-05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核心提示:国家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抽检(GC19120000111030339),天津市北辰区鲜万家蔬菜批发店经营的1批次韭菜样品被检出不合格。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国家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抽检(GC19120000111030339),天津市北辰区鲜万家蔬菜批发店经营的1批次韭菜样品被检出不合格。近日,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韭菜。受检单位:天津市北辰区鲜万家蔬菜批发店。该批韭菜经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的要求(标准要求≤0.1mg/kg,实测结果为1.2mg/kg)。

  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北辰区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6月26日启动了经营环节的核查处置。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6月5日从天津市北辰区韩家墅批发市场外流动摊位购进韭菜5公斤,货值金额35元,已全部销售,违法所得5元。韭菜消费者购入后已食用,无人退货,故未召回。因当事人无进货票据,无法追溯进货来源。

  对企业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整改召回检验不合格的韭菜并上交整改报告和召回公告,消除社会危害后果,积极配合案件调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的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元;2.处罚款2000元。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韭菜农药残留量不符合相关要求是在种植过程中的农药残留,非经营环节人为添加。当事人接到检测报告后立即配合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对违法问题进行了整改,张贴召回公告,积极召回不合格韭菜,今后经营中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北辰区市场监管局已于2019年9月2日组织复查,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 热点要闻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热点要闻
点击排行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2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