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四川省高级法院对成都蜀粹坊食品有限公司不服成都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作出再审最终判决。至此,由成都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成都蜀粹坊食品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与张飞牛肉公司产品近似的包装、装潢案耗时3年零9个月,历经行政复议、一审、二审、再审,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张飞牛肉
蜀粹坊
案情回顾
2015年9月,已经被原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四川张飞牛肉有限公司(简称“张飞牛肉公司”)到原四川省工商局投诉成都蜀粹坊食品有限公司(简称“蜀粹坊公司”)销售的系列牛肉产品涉嫌使用与其产品近似的包装、装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接到举报后,省局立即交原成都市工商局立案调查。
经查,张飞牛肉公司经多年投入,其主打的牛肉产品已为广大消费者熟知,市场知名度较高,其牛肉系列产品采用京剧“张飞脸谱”作为包装、装潢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入人心。蜀粹坊公司生产销售与张飞牛肉公司相同的牛肉产品,在产品上使用与张飞牛肉产品包装、装潢近似的京剧脸谱形象,且生产销售时间在后。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版)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成都市局认为蜀粹坊公司在包装装潢上使用脸谱具有混淆的主观故意,构成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包装、装潢行为,于2016年5月17日,依法责令蜀粹坊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042.35元,罚款2.7万元的行政处罚。
复议诉讼:耗时3年零9个月
蜀粹坊公司不服行政处罚,于2016年6月20日向成都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同年8月9日,成都市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行政处罚决定。
2016年8月23日,蜀粹坊公司向成都市武侯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武侯区法院经审理,驳回蜀粹坊公司的诉讼请求。蜀粹坊公司不服,向成都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开庭审理认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证据不足,原审法院认定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并于2017年11月28日作出判决:撤销一审法院行政判决;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
2019年3月8日,成都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向四川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受理并对本案进行提审。省高院认为,张飞牛肉公司商品属于知名商品,成都市局依据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认定蜀粹坊公司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其认定事实清楚,依据证据充分,判决撤销成都市中院的二审判决,维持武侯区法院的一审判决。
案件启示:认定构成混淆相关标准
本案受到行政法学界、司法和行政机关以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对执法机关查处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等市场混淆案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和指导价值。一是明确了执法机关在查处混淆案件时,具有判断是否构成混淆的自主认定权,即依据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以普通消费者的认知去直接进行判断。二是执法机关在判断是否混淆时的判断对象、标准、方法等,充分挖掘相关规章和司法解释,从不同的角度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三是对在混淆类案件中,以京剧脸谱等具有社会公共财富属性的标识,是否能够构成特有的问题进行了分析阐述。本案中,蜀粹坊公司和张飞牛肉公司商品均突出使用了京剧脸谱作为商品包装、装潢的构成部分,仅以一般消费者注意力难以观察到两个脸谱之间的差别,即使两个商品使用的名称不同,但基于脸谱使用的夸张描绘手法以及鲜明的色彩,消费者往往是首先观察脸谱设计,容易将两种商品混淆。
自2015年11月10日受理四川张飞牛肉有限公司投诉立案起,至2019年8月5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共耗时3年零9个月时间,最终法律的公平、公正得到充分体现,法律所赋予的行政执法权得以维护。面对当前错综复杂的国内外形势,行政执法部门更应在法律授权的前提下,敢于担当、主动作为、积极履行职责,加强司法有机衔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