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告人吴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终身禁止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在将乐县经营一家卤味店,因卤味味道不佳而生意萧条。为吸引顾客,被告人吴某将罂粟壳放入卤味调料包中用以制作卤汁,并对外销售。2018年6月6日,将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该店内检查时,对该店卤水进行快速检测,发现卤水含罂粟壳成分,并在卤味调料包中发现五颗罂粟壳。经检验,吴某所生产、销售的产品中蒂巴因的含量均不符合《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