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19年第16号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组织19类169批次样品,抽样检验合格样品165批次,不合格样品4批次,其中,酒类不合格样品1批次,调味品不合格样品1批次,饮料不合格样品1批次,蔬菜制品不合格样品1批次。
不合格产品中,1批次石家庄东郎枣酒酿造有限公司生产的麻山药蒸馏酒,甲醇超标。
酒中甲醇主要是由酿酒原料中含有的果胶质物质在发酵过程中通过一系列反应产生,用含果胶质高的原料酿酒(比如薯类)且生产工艺控制不当的话,酒中的甲醇含量就会偏高。GB 27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中规定,使用薯类、水果为原料的蒸馏酒甲醇的限量不得超过2.0g/L(按100%酒精度折算)。甲醇对人体的危害性较大,对神经系统和血管的毒害作用十分严重,对视神经危害尤甚,甲醇可经消化道、呼吸道以及粘膜渗透浸入人体而导致中毒。
还有2批次食品检出防腐剂超标,分别为河北沃尔旺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维生素补水液(柠檬味运动饮料),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超标;河北辛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酱香丝,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超标。
苯甲酸及其钠盐是食品工业中常见的一种防腐保鲜剂,对霉菌、酵母和细菌有较好的抑制作用。苯甲酸及其钠盐的安全性较高,少量苯甲酸对人体无毒害,可随尿液排出体外,在人体内不会蓄积。若长期过量食入苯甲酸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对肝脏功能产生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其他固体调味料苯甲酸及其钠盐的最大检出限量为0.6g/kg。苯甲酸及其钠盐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企业为增加产品保质期,或者弥补产品生产过程卫生条件不佳而超限量使用,或者未准确计量。
防腐剂是以保持食品原有品质和营养价值为目的的食品添加剂,它能抑制微生物的生长繁殖,防止食品腐败变质从而延长保质期。《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中不仅规定了我国在食品中允许添加的某一添加剂的种类、使用量或残留量,而且规定了同一功能的防腐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1。
此外,还有1批次邢台市康河调味品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纯粮老陈醋,总酸(以乙酸计)不达标。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已责成相关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