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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发布《农水产品的原产地标示要领》部分修改征求意见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8-16
核心提示:食品伙伴网讯 8月16日,韩国农林畜产食品部发布了第2019-334号公告,拟修改《农水产品的原产地标示要领》的部分内容,其主要内容如下:
   8月16日,韩国农林畜产食品部发布了第2019-334号公告,拟修改《农水产品的原产地标示要领》的部分内容,其主要内容如下:
 
  1. 新设定餐饮企业及集体食堂的加工品主要原料原产地标示具体标准:规定韩国国内加工品的主要原料要标示农水产品的原产地。
 
  2. 修改完善原料原产地经常变更时以外国产标示的相关规定。
 
  3. 指定市、道保健环境研究院为原产地鉴定机关。
 
  4. 根据《食品法典》的修改,梳理现行法规中加工食品的分类,扩大原产地标示对象:将部分农产品(干萝卜缨)和部分健康功能食品(桑黄蘑菇提取物等)增加至原产地标示对象中。
 
  5. 香菇在接种、栽培之后直到收获的栽培时间比普通蘑菇的栽培时间长,修改由进口接种、栽培生产而成的香菇的原产地标示方法。
 
  以上意见征集时间至2019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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