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市萧山法院对消费者高某怀疑商家清酒产自核污染区一案审理后判决,餐饮公司返还高某3瓶清酒的价款1740元;高某将涉案清酒退还餐饮公司;驳回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高某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杭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3月21日,高某和朋友在杭州某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餐饮公司)处用餐消费2086元,其中含3瓶某牌清酒1740元。之后,经朋友提醒,高某注意到这款清酒产自日本新泻县。
“新泻县属于我国明令禁止进口的12个核污染都县之一,那里产的清酒属于核污染食品,这谁敢喝?”高某认为该公司销售产自核辐射区域的清酒,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高某向商家提出索赔餐饮费10倍的要求,被商家拒绝。
2018年12月28日,高某将餐饮公司诉至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餐饮公司退还餐饮费2086元,并赔偿十倍赔偿金20860元。
餐饮公司表示所售清酒是从国内正规商贸公司采购,不存在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事实,并称高某不是真正的消费者,而是为了获取高额赔偿故意购买清酒;清酒标签所标注的制造商公司注册地与清酒实际产地并非同一概念,虽然制造商公司注册地原是核污染区,但清酒在日本其他地区或我国国内生产灌装也十分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