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蓟罚〔2019〕350号),天津市蓟州区红帅副食商店(张洪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现场检查发现该店货架上面有5包海鲜味方便面,单价7.5元,截止案发已经超过保质期10天;10袋香菇牛肉拉面,单价3元,截止案发已经超过保质期3个月。依据规定,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改正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海鲜味方便面5包、香菇牛肉拉面10袋;罚款10000元。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蓟罚〔2019〕350号
当事人:天津市蓟州区红帅副食商店(张洪帅)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225MA05RYTJ1L
住所(住址):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康平路小毛庄1区6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洪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371427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36xxxxxxxx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康平路小毛庄1区63号
2019年4月8日11时09分,我所接到举报,反映该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我所执法人员于2019年4月9日,到达该店现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方便面,
发现该店货架上面有5包海鲜味方便面,单价7.5元,截止案发已经超过保质期10天;10袋香菇牛肉拉面,单价3元,截止案发已经超过保质期3个月。上述行为满足了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67.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经营者张洪帅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扣押食品照片,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现场情况。
3.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理由:鉴于本案中,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积极上交超过保质期的涉案物品,且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其违法行为并未造成较大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九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当事人是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海鲜味方便面5包、香菇牛肉拉面10袋;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19年7月1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