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人都喜欢吃螺蛳肉,殊不知大肆捕捞螺蛳也有可能违法犯罪。24日,记者从石首警方获悉,纠集同伙组织部分渔民在禁渔期内非法捕捞螺蛳达1200多吨的犯罪嫌疑人余某权、陈某平、徐某军被逮捕。
今年6月13日,石首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接到荆州市公安局指定管辖交办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犯罪嫌疑人余某权(男,52岁,湖北省洪湖小港农场人)等人组织他人,长期在洪湖水域,在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捞螺蛳,初步统计非法捕捞重量达49.8万公斤以上,其行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
接受案件后,石首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徐名海带队展开调查,并对余某权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立案侦查。通过相关证据查明:犯罪嫌疑人余某权伙同陈某平、徐某军在洪湖市内荆河小港段一带,组织十多个渔民,使用“底拖网”等有害渔具在包括禁渔期内长期从事螺蛳捕捞。从去年6月至今年5月,犯罪嫌疑人余志权等人以每斤四毛的价格从渔民手中收购螺蛳,实际累计收购螺蛳1200余吨,收购来的螺蛳通过他人,大都销往江苏、安徽、武汉和仙桃等地,仅余某权便非法获利二十六万余元。此案中,非法捕捞数额巨大,情节恶劣,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
据办案据办案民警介绍,螺蛳是天然水域内具有天然价值的水生生物,作为构成生物链和生态平衡重要的组成部分,具有防治水域污染的功能。螺蛳可以保护水产资源生存环境,维系生态平衡,过度捕捞会损害江河湖泊的环境治理,加大环境资源修复的难度。依据湖北省相关水产管理条例,禁止在江河湖泊等天然水域擅自大量采捕螺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