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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桓台县市场监管局:25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6-25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核心提示:近日,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抽检信息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和桓台县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安排,为进一步保障食品安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期对24类食品共288批次样品进行了监督抽检,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263批次,不合格样品25批次,合格率91.32%。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抽检信息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和桓台县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安排,为进一步保障食品安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期对24类食品共288批次样品进行了监督抽检,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263批次,不合格样品25批次,合格率91.32%。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食用农产品72批次,不合格样品4批次;糕点31批次,不合格样品7批次;饮料25批次,不合格样品6批次;方便食品5批次,不合格样品3批次;蔬菜制品9批次,不合格样品2批次;豆制品7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2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水果制品2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肉制品41批次、粮食加工品18批次、餐饮食品10批次、调味品6批次、淀粉及淀粉制品9批次、酒类7批次、食盐3批次、乳制品1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5批次、薯类和膨化食品2批次、饼干6批次、蛋制品7批次、罐头3批次、食糖4批次、速冻食品2批次、糖果制品11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样品。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一)桓台县新城镇佳钥综合商店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19年04月14日的芹菜,甲拌磷检出值为0.12 mg/kg,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标准要求,标准要求为≤0.01mg/kg;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19年01月02日的虎皮面包(烘烤类糕点),产品标签营养成分表中脂肪的营养素参考值%标示值计算错误,不符合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检验机构为山东博锐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二)桓台县荆家镇鑫淼大酒店采购使用的购进日期为2019年4月13日的莴苣,甲拌磷检出值为0.27 mg/kg,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标准要求,标准要求为≤0.01mg/kg;采购使用的购进日期为2019年04月15日的鸡蛋,氟苯尼考检出值为25.9ug/kg,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的标准要求,标准要求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山东博锐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三)淄博周鲜晟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19年3月27日的生鸡蛋,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检出值为18.3 ug/kg,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的标准要求,标准要求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四)桓台县索镇春燕酒水批发部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19年02月19日的野山椒花生,脱氢乙酸检出值为0.128g/kg,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标准要求,标准要求为不得添加。检验机构为山东拜尔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五)桓台县温州商品批发城鑫升超市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19年02月01日的青苹果面包(调理面包),所检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出值为1.19,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标准要求,标准要求为≤1。检验机构为山东拜尔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六)桓台县马桥镇利之源商场经营的的生产日期为2019年01月01日的香辣金针菇,山梨酸检出值为0.692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标准要求,标准要求为≤0.5g/kg;所检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出值为1.95,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标准要求,标准要求为≤1。检验机构为山东拜尔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七)桓台县马桥镇淑霞商店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18年05月21日的葡萄味饮料,产品标签营养成分表中钠的营养素参考值%标示值计算错误,不符合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18年12月01日的牛乳茶,产品在标签醒目位置标示产品名称“牛乳茶”,而产品类型为果味型饮料,产品名称不能反映产品真实属性,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产品标签营养成分表中能量营养素参考值计算错误,不符合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检验机构为山东拜尔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八)桓台县马桥镇李玉芝商店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18年11月20日的连山大刀肉味(调味面制食品),产品标签配料中食品添加剂未标示在GB 2760中的通用名称,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要求。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19年02月01日的草莓吐司面包(调理面包)脱氢乙酸检出值为0.522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标准要求,标准要求为≤0.5g/kg;所检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出值为1.45,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标准要求,标准要求为≤1。检验机构为山东拜尔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九)桓台县马桥镇王凤副食批发部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19年01月17日的复合蛋白饮料,产品标签营养成分表标示了钙,但未采取适当形式使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的标示更加醒目,不符合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要求。检验机构为山东拜尔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十)桓台县新城镇大福源超市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18年11月01日的网红香耳酥(油炸类糕点),产品标签营养成分表中钠的营养素参考值标示不符合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要求。检验机构为山东博锐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十一)桓台县田庄镇罗光武综合商店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19年01月22日的韩派拉面(调味面制食品),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出值为0.414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标准要求,标准要求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山东博锐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十二)山东桓台百货大楼有限公司喜乐佳北苑分店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18年12月23日的银耳,标签标示所执行产品标准中规定的质量(品质)等级不正确,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要求;营养成分表中“脂肪、碳水化合物、钠”的NRV%值标示不正确,不符合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要求。检验机构为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十三)山东省桓台县联华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18年11月12日的红烧素牛板筋,标签配料表中红曲黄未使用在GB 2760中的通用名称,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要求;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19年01月06日的原果,苋菜红检出值为0.29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标准要求,标准要求为≤0.05g/kg。检验机构为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十四)桓台县城区绿源超市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18年11月30日的老式大辣片,标签审核项目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 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要求。检验机构为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十五)桓台县田庄镇东兴商店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19年01月05日的海苔片味(调味面制品),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出值为0.148g/kg,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出值为0.192 g/kg,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标准要求,标准要求均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山东博锐检验检测有限公司。该批次产品标称的生产商宿州市埇桥区昊龙食品厂对判定依据提出异议,经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对异议不予认可。
 
  (十六)桓台县唐山镇百家福超市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18年10月04日的新活力中老年高钙奶、生产日期为2019年01月05日的高钙+牛奶(生态牧业)、生产日期为2018年11月04日的中老年高钙奶标签项目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 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要求。检验机构为山东博锐检验检测有限公司。该三批次产品标称的生产商河北怡元康乳业有限公司对产品真实性提出异议,经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该三批次产品不是河北怡元康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
 
  (十七)淄博巧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19年04月24日的蜜三刀、生产日期为2019年04月20日的枣蓉桃酥标签项目不符合GB 7718-2011要求。检验机构为山东博锐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三、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核查处置工作规范》,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对相关产品采取下架、封存、召回、销毁等措施及时处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立案查处。对涉嫌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四、特别提示消费者在购买到或在市场上发现通告中所涉及的不合格产品时,请拨打1234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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