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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锅店用“老油” 夫妻被判刑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5-28  来源:正义网
核心提示:5月24日,四川省剑阁县检察院提起诉讼的陈某某、白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开宣判。
  5月24日,四川省剑阁县检察院提起诉讼的陈某某、白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开宣判。
 
  陈某某、白某系夫妻。2014年7月14日,二人以陈某某的名义登记设立了剑阁县下寺镇老味道火锅店,并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营期间,为了降低经营成本、获得更高额利润,陈某将消费者食用后的锅底进行过滤,将滤出的油脂熬制成“老油”,再将“老油”添加到新制作的锅底中继续销售供他人食用。
 
  2017年10月15日至17日期间,陈某某安排厨师鲜某某将顾客吃过的锅底回收过滤、加热后,从中提炼、回收餐厨垃圾、废弃油脂中的“老油”,并将添加了“老油”的火锅底料以20元/锅的价格以火锅食材卖给顾客使用,销售金额3943元。同年10月17日,原剑阁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局工作人员对该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鲜某某正在对回收的火锅料加热提取“老油”,当场扣押已提取的“老油”50kg。
 
  剑阁县检察院委托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专家出具咨询意见书,认为食用过的火锅油长期食用会引起生殖毒性、肝脏毒性和致癌等作用,会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为维护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2019年3月19日,剑阁县检察院在对陈某某、鲜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诉的同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剑阁县下寺镇老味道火锅店经营者陈某某、白某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连带支付销售金额3937元的十倍赔偿金39370元及专家咨询费用8000元,共计47370元。
 
  经剑阁县法院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认为陈某某、鲜某某利用顾客食用过的火锅底料过滤提炼食用油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剑阁县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向县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于法有据。综合全案情况,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鲜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陈某某违法所得3503元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50kg“老油”,依法予以没收,由原扣押机关依法销毁;责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陈某某、白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广元市市级媒体上公开对其经营“老味道”火锅店的消费者赔礼道歉,并支付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剑阁县检察院赔偿金39430元及专家咨询费用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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