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受雇的屠宰工人因为屠宰、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厦门湖里区法院受审获刑。昨日,市中级法院公布了此案。
据悉,自2016年5月起,被告人舒某锋受他人雇佣,在本市湖里区洪水头社121号旁厂房内私设生猪定点屠宰场,从事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屠宰、销售。同年8月上旬开始,舒某昌亦受他人雇佣参与该生猪私宰点的生猪屠宰、销售。
同年8月26日3时许,被告人舒某锋、舒某昌在该屠宰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并现场查获生猪22头(净重3080公斤,价值人民币58582元)。这些生猪已由厦门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进行无害化销毁。
湖里区法院审理认为,两名被告人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58582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系共同犯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判处舒某锋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处舒某昌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