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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允许贩卖河鲀活鱼被罚百万 上海宝山法院:销售活体河鲀小心面临巨额处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4-11  来源:新民晚报
核心提示:市面上仍然有一些卖家未经允许贩卖活体河鲀鱼,这是对购买河鲀鱼的买家人身安全不负责的违法行为。日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收到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一起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非诉审查案件,被执行人翁某因贩卖活体河鲀鱼被上海宝山市监局处于行政处罚123万余元。
  河鲀鱼味道极为鲜美,与鲥鱼、刀鱼并称为“长江三鲜”,且清明前后正是食用河鲀鱼的最佳季节。但是河鲀鱼的内部器官却含有一种能致人死命的神经性毒素,因此根据相关规定,不得出售活体河鲀鱼。但是市面上仍然有一些卖家未经允许贩卖活体河鲀鱼,这是对购买河鲀鱼的买家人身安全不负责的违法行为。日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收到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一起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非诉审查案件,被执行人翁某因贩卖活体河鲀鱼被上海宝山市监局处于行政处罚123万余元。
 
  上海宝山市监局在日常的监督检查中,发现辖区某市场内翁某正在摊位上销售河鲀活鱼,且翁某并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水产品经营。市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禁止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规定以及《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没收了河鲀鱼2917.9公斤以及对翁某作出罚款123万余元的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作出后,翁某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在缴纳第一期罚款15万元后,再未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其余缴纳罚款义务。因此,上海宝山市监局向上海宝山法院申请执行,要求翁某缴纳剩余的108万余元。
 
  上海宝山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上海宝山市监局对翁某作出的处罚决定,无明显缺乏事实依据、明显缺乏法律依据以及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及农业部的规定,禁止经营河鲀活鱼以及未经加工的河鲀整鱼,严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河鲀加工活动。据此,上海宝山法院裁定上海宝山市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准予执行。
 
  上海宝山法院提醒广大消费者,如果在市场看到有鲜活河鲀鱼销售,因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切不可因满足口腹之欲而误食有毒的河鲀鱼。而作为经营者,销售活体河鲀,面临的将是巨额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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