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4月3日讯 随着市场经济的国际化程度、全球化程度加深,如今很多国外的产品已走进国人的日常生活中。那么,购买过外国产品特别是国外酒品的消费者们、或者是销售进口酒品的商家们,是否知道销售的国外酒品需要有中文标签?法官告诉你,如果没有中文标签的话,那就违法了!
2018年4月,到厦门旅游的杨先生在厦门市海沧区某餐饮店处用餐消费3000余元,其中含一瓶“竹鹤17年”威士忌酒、一瓶“宫城峡”威士忌酒、一瓶“竹鹤”威士忌酒。
此后,杨先生经朋友提醒得知该“竹鹤”“竹鹤17年”威士忌酒进口自日本东京都县、“宫城峡”威士忌酒进口自日本宫城县,系国家禁止进口食品、又无中文标签,说明已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健康权、知情权。
杨先生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餐饮店方退还货款,并向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厦门市海沧区某餐饮店辩称,杨先生未举证遭受实际危害结果,而且杨先生主张讼争酒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要求十倍赔偿,既没有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更没有证据证明讼争酒品存在“有毒、有害、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或对人体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情形。此外,餐饮店认为杨先生在用餐过程中反复与店员确认三瓶酒品的包装、产地及标示,就餐过程中仅开启证据中所列“竹鹤17年”饮用,用餐结束后要求店员打包“宫城峡”及“竹鹤”带走。杨先生明知酒品中无中文标签并进行购买,而且就餐结束后还专门买走两瓶之前确认过无中文标签的酒,可见其并非以消费为目的购买本案所涉酒品,违反了从事民事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并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本意所保护的“消费者”。
海沧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杨先生购买的三瓶威士忌酒外包装上无中文标签,餐饮店无法提供进口手续证明材料,应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上述三瓶威士忌酒分别产自日本东京都、宫城县,属国家明令禁止从日本12个核污染都县进口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餐饮店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杨先生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最终经法院调解,被告餐饮店向杨先生支付赔偿款2.4万余元。
法官说法:
生活中,不排除有些食品通过各种途径,未经检验检疫便在我国销售,对食品安全造成潜在隐患。如果经营者销售了这类食品,应当认定其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而销售,需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