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通告称,2018年度四川特珠食品食盐专项抽检计划,食品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SC18510000003930671、SC18510000003930798不合格食品,涉及乐山市1家生产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报告如下:
四川顺城盐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色食品泡菜盐和澳洲海盐
(一)抽检基本情况。受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于2018年4月12日对四川省盐业总公司大英支公司经营的泡菜盐(生产者:四川顺城盐品股份有限公司,规格型号:250g/袋,生产日期2016年12月28日,产品分类为精制盐)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碘(以I计)项目(实测值25mg/kg)不符合GB272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要求(标准值<5mg/kg),碘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SP2018A04350;于2018年4月17日对梅西商业有限公司自贡第二分公司经营的澳洲海盐(生产者:四川顺城盐品股份有限公司,规格型号:300g/袋,生产日期2017年7月19日)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碘(以I计)项目(实测值9.7mg/kg)不符合GB2687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碘含量》要求(标准值21-39mg/kg),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SP2018A04861。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该公司于2016年12月28日生产的绿色食品泡菜盐(规格为250g/袋)和2017年7月19日生产的澳洲海盐(规格为300g/袋),碘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2018年5月21日五通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四川省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鉴于该公司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主动对问题产品全面实施召回,且问题产品本身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对该公司罚款50000.00元(人民币伍万元整)。该案于2018年7月26日结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 (乐五)食药监食罚〔2018〕20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据该公司自查,澳洲海盐碘含量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过程中混合搅拌时间不够所致,造成碘含量不均匀;造成绿色食品泡菜盐含碘的不合格原因是生产此批泡菜盐产品时,叉车工责任心不强,工作疏忽,在叉运环节错把吨袋碘盐误作为未加碘盐叉运到绿色食品泡菜盐生产线中,造成泡菜盐检出碘。该公司针对此次事件,已经召开了内部的食品质量安全工作会,对生产流程质量控制进行重新梳理,查漏补缺,加强生产过程中质量控制,严格操作,加强质量检测,避免同类事故再次发生,同时,该公司已经对问题产品全面实施召回,其中绿色食品泡菜盐召回89件0.89吨,澳洲海盐召回549袋0.1647吨,其余部分均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产品召回后均被转入工业盐仓库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