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男子余某花3万余元购买了240瓶食用油后,发现商品不达标,将商家告上法院请求十倍惩罚性赔偿。商家以余某买油“动机不纯”拒绝赔偿,为此,双方在法庭上展开激烈辩论,相互举证。法院认为,涉案商品确属不达标,判令商家赔偿余某30余万。
2017年8月,武汉男子余某在某商场花3万余元购买了240桶食用油,用于食用和捐赠。因为余某体型偏胖,心血管有些小毛病,所以在购买食用油的时候特别注意挑选了“不含胆固醇”的油。为了确认购买的油品是否真的不含胆固醇,余某委托某检测公司对油品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为,该油品的胆固醇含量为0,饱和脂肪含量为12.2g/100ml,油品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
为什么“胆固醇含量为0”却达不到“不含胆固醇”的限制条件?为了搞清检测结果,余某查看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现“不含胆固醇”的限制性条件不仅仅是对胆固醇含量规定为0,而且要同时满足饱和脂肪的含量小于1.5g/100ml(固体)或小于0.75g/100ml(液体)。
余某认为,商家在销售中未尽到审查义务,违反了“食品安全法”。2018年5月,余某将商家告上硚口法院,请求判令商家退还3万余元购油费用,另外,商家的违法行为已构成十倍的惩罚性赔偿标准,所以商家应还赔偿自己30余万元。
同年8月,硚口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商家认为,该食用油有正规的检验合格报告,对于标签上标注的“不含胆固醇”,最多只是标签存在瑕疵,并不会对人体造成任何伤害。另外,余某大量购买食用油动机不纯,不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
法院审理查明,涉案食用油确属不达标产品。法官认为,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性标准,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消费者购买不达标食品后可以向商家索赔,而且商家对索赔不可推诿。法院一审判令商家退还余某3万余元购物费,另外支付30余万赔偿金。
商家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武汉中院开庭审理此案。
二审中,商家还是对余某的买油动机提出了质疑,同时认为涉案产品从客观上并未对余某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
余某则认为,食品的惩罚性赔偿不以造成实际损害为前提,只需证明产品不达标即可。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食药法”规定,消费者主张的十倍惩罚性赔偿,并不以造成消费者人身权益损害为前提。另外,商家提出余某并不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购买涉案产品,于法无据。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