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据南通中院发布的一项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司法统计报告显示:2016年至2018年,我市法院共受理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161件,案件数量逐年成倍增长,共涉及获渔获物近50吨,对172名被告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金120.99万元,没收作案工具1625件。
2017年3月10日至4月24日,长江禁渔期间,被告人金某筛伙同被告人陈某、黄某林,先后13次在江苏省启东市红阳港附近长江水域使用多锚单片张网(俗称底扒网)进行非法捕捞。2017年4月24日金某筛等人捕获梅童1.4公斤、凤尾鱼12.4公斤,被启东市渔政部门当场查获,当场被扣押17张底扒网、18具铁质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筛、陈某、黄某林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长江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长江水产品,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中,金某筛系主犯,陈某、黄某林系从犯。遂判处金某筛有期徒刑六个月;陈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黄某林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
“南通地处江海之滨,享有丰富的渔业资源,是江苏省自然资源保护的重要阵地。近年来,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现象多有发生,需引起重视。”南通中院行政审判庭庭长杨德华介绍,此类案件主要体现以下几个特点:部分渔民法律意识和资源保护意识严重不足;非法使用底扒网、绝户网等禁用渔具现象突出;仍存在制售非法渔具、非法捕捞、销售产业链;案件线索发现和执法难度较大。
“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长江水产品,无论捕捞数额多少,均构成非法捕捞罪。”杨德华表示,法院将根据该类案件的特点,贯彻宽严相济刑事责任,有效遏制长江非法捕捞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