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被当地人称为“水中软黄金”的鳗鱼吸引着不法商贩铤而走险,不惜以身试法。近日,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区法院对一起捕捞、收购、贩卖鳗鱼苗案件一审宣判: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对53名被告人定罪量刑。据悉,这是自2016年1月国家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以来,全国首例从捕捞、收购到贩卖鳗鱼“全链条”打击的案件。
2006年起,靖江渔民王大友开始收购长江鳗鱼苗,通常转手就能至少加价30%卖出。暴利诱惑下,不断有人找上门“谈合作”,王大友于是成立了“股东会”,每人交2万元作为“股本”,到2018年,共有13人“合伙入股”。13名“股东”以统一价格收购、统一价格销售。
由于王大友等人牢牢掌控收购和销售鳗鱼苗市场,吸引了大批渔民捕捞鳗鱼。渔民利用涨潮,使用张网捕捞被江水冲来的鱼苗。这种网的网目极小,最小的仅有0.8毫米,最大的也只有2.2毫米,远低于国家关于张网类渔具最小网目尺寸不得低于3毫米的规定。2018年4月2日,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了进行非法收购的王大友等13名“股东”和其他6名个体鳗鱼收购商。在进一步的侦查中,将林根发、魏长红等35名捕捞鳗鱼苗的渔民抓获,并先后对他们取保候审。
2018年7月10日,该案被移送靖江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成立了由检察长任组长的4人专业化办案组,形成400多页20余万字的阅卷报告。8月20日,靖江市检察院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列明补充侦查提纲,指明补查方向。同年9月20日,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将此案再次移送靖江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10月10日,根据当地办理环境资源类案件的管辖规定,王大友等54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被移送泰州高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该院由检察长、检委会专职委员等4人组成办案组,对此案的罪名进行审查。根据《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王大友等13人和郑来福等6名个体收购商从严打击,将侦查机关认定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变更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于2018年12月7日提起公诉;对林根发、魏长红等34名渔民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起诉,另外一名渔民因证据不足不起诉。
今年3月11日,该案开庭审理,全程网络直播。检察机关在指控犯罪的同时,对江边渔民和收购商、旁听群众及网民进行警示教育和法治宣传。
法庭审理后认定:2018年1月至6月,被告人林根发、魏长红等34人,单独或结伙,在长江干流水域,非法捕捞鳗鱼苗,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18年3月至4月,被告人王大友等19人,明知所收购的鳗鱼苗系他人非法捕捞所得,仍收购鳗鱼苗共计61919条,并加价出售,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庭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当庭判处被告人王大友等19人一年至二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处或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共计30余万元;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林根发、魏长红等34人拘役或单处罚金。53名被告人罚金总额24.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