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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莱芜:销售假茅台被判三倍赔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3-19  来源:中国消费网
核心提示:近日,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害消费者权益案,山东莱芜一名消费者购买假冒茅台酒后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经销商赔偿7.2万元。
  近日,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害消费者权益案,山东莱芜一名消费者购买假冒茅台酒后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经销商赔偿7.2万元。
 
  2018年2月,原告吕某从被告山东某经贸有限公司旗下某店购买了两箱茅台酒,共花费1.8万元,据吕某说,他这次买酒是用于春节走访,此后朋友品尝,反映身体不适,认为是假酒,于是投诉到莱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发现,原告购买的两箱茅台酒为假茅台酒。原告将被告起诉至莱芜区人民法院。
 
  经法院审理查明,本案中原告购买的酒水鉴定为假冒产品,被告辩称鉴定的酒并非从被告处购买,存在仿造可能,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且在庭审中本院当庭进行开箱检查,发现箱体上的编号与箱内酒瓶上的编号,均与原被告双方认可的编号相同,可认定涉案酒水是原告从被告处购买,所以涉案茅台酒为假冒酒水。
 
  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吕某货款1.8万元并赔偿损失5.4万元,合计7.2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方不服提起上诉,终审法院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结果。
 
  对此,法院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消费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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