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苍南县质检院在对龙港一食品生产企业抽检中,发现该企业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龙港市监分局执法人员接反馈后依法对该企业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企业涉嫌在生产的食品上虚假标注生产日期。
任何一个在市场上流通的食品,在它的外包装上都必须有产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在保质期内,生产企业对该产品质量负责,消费者可以安全食用,但少数商家却在食品的生产日期上做起文章,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据了解,当事企业于2019年3月12日生产面条195筒,该店经营者将当日正在生产加工面条的生产日期标注为实际生产的次日(即2019年3月13日),与实际生产日期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执法人员依法当场对涉案货品予以扣押,并第一时间立案调查。
龙港市监分局呼吁广大群众一起关注食品安全问题,一旦发现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可拨打12315热线电话进行举报投诉。(市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