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男子周某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自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及销售职业。判决后,周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2017年6月至8月间,周某租赁位于黄流镇某村一农家院,用于经营活羊及羊肉销售。因其饲养、屠宰活羊和储存羊肉,偷排废水产生恶臭,周围群众反映强烈并举报。同年8月10日,乐东县公安局、食药监局及农业局的执法人员对该农家院进行查处,当场查扣活羊13只、冻羊肉2329.42斤。经检验,冻羊肉中的1876.79斤羊肉挥发性盐基氮项目不符合相关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只活羊患有小反刍兽疫病。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并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