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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中院发布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3-15  来源:信网
核心提示:3月14日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黄岛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青岛法院2018年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审判情况,并发布10起典型案例。
  信网3月14日讯 3月14日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黄岛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青岛法院2018年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审判情况,并发布10起典型案例。
 
  2018年3月至今,青岛法院对109名实施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被告人判处了刑罚。案件呈现以下特点:判处刑罚人数增加。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进一步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判处的被告人数同比增加34.6%。涉案罪名相对集中。因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判处59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39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11人;犯罪行为主要集中在销售按照假药论处的药品、销售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的药品和用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家庭成员犯罪比例仍然较大。判处的109名被告人中,夫妻、亲属等家庭成员共同犯罪占33.9%,例如用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大多是夫妻共同参与加工生产或家族经营。
 
  青岛法院高度重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从严惩处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案件,为青岛成为全国首批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依法从严惩处。始终把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犯罪数额较大、社会影响恶劣的犯罪分子,共同犯罪的主犯,具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前科的犯罪分子,一律判处实刑,109名被告人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9人,5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54人,实刑率57.8%。缓刑主要适用于在家庭成员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认罪悔罪的从犯,以及犯罪情节较轻、非法所得很少、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的被告人。加大财产刑处罚力度,判决罚金2033.4万元,通过依法适用财产刑,使犯罪分子受到经济上的惩罚,剥夺其重新犯罪的能力和条件。组织精干力量审判。建立案件专门办理机制,坚持快审块结,坚决打击不法分子气焰,增强民生保障责任感,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注重刑事司法效果。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正确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法律界限。量刑时充分考虑投案自首、坦白交代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积极退赃、主动缴纳罚金等情节,依法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被告人都认罪悔罪,保证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青岛中院发布的10起典型案例,涉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生产、销售假药,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提供生产技术和原料等侵害消费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青岛中院希望通过发布这些典型案例,进一步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切实保证食品药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发布会上,黄岛法院介绍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审判经验,黄岛法院2016年11月设立了青岛首个食品药品案件巡回法庭,法庭设立以来,共审结刑事案件60 件,判处罪犯66人,占全市的40%,审结行政案件8件,审查非诉执行案件6件。
 
  附件: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1、10人结伙销售减肥胶囊,8人被判处重刑,最高罚金1200万元
 
  刘某自2015年以来,通过微信平台从事有毒有害减肥胶囊销售,先后从外地大量购进益瘦古方本草燃脂胶囊,成为省级代理,刘某还组织邢某某等4人负责产品分包、贴标、包装,并在微信平台上发展王某等多名代理商向外销售该减肥胶囊,刘某本人销售货值金额260余万元、获利140余万元。王某等9名代理商销售货值金额7万元到120万元不等。经检测,从刘某仓库及邢某某住处查获的减肥胶囊,均检出西布曲明成分。
 
  法院认为,刘某等10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刘某等8名被告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其中,刘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千二百万元。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三百零五万元。邢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案例2、租借厂房设备,雇佣他人生产销售假牛奶
 
  2015年11月以来,李某某在未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其住处成立公司,租用厂房设备,雇佣徐某某等4人配制、灌装生产“飞鹳高钙花生牛奶”、“经典特伦牧场”、“经典非常星低脂无蔗糖”等复合蛋白饮品、果汁对外销售谋利。其中,徐某某负责车间管理、维护生产设备,李某和朱某某负责原料称重、配料、投料,周某负责看管操作生产设备,销售金额共计48万余元。案发后,被查扣的复合蛋白饮料、果汁价值8.3万元。经检验,查扣的复合蛋白饮料因不符合国家标准,为不合格产品。
 
  法院认为,李某某等5人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共同犯罪中,李某某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定罪处罚;徐某某等4人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徐某某等4人被判处缓刑,被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的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案例3、以鸭肉冒充鸡肉、猪肉,生产销售不合格烤肠
 
  2008年以来,仇某某开办某食品厂,雇佣被告人吴某某、张某某等3人加工生产肉食品。吴某某于2011年至案发在该厂担任生产厂长,2015年以来,为了降低生产成本、谋取利润,在加工生产“大众烤肠”的过程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鸭肉冒充鸡肉、猪肉,并将客户退货的胀袋、破袋的蒸煮香肠重新加工使用,将生产出来的“大众烤肠”销售给客户,销售金额达35万余元。其中,张某某2015年6月至案发在该厂担任生产车间班长,涉案期间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价值30万余元。经检验,该食品厂生产的“大众烤肠”(外包装标注主要配料为鸡肉、猪肉及食品添加剂)含有鸭源性成分。
 
  法院认为,吴某某等3人在食品的生产过程中以次充好,其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共同犯罪中,吴某某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定罪处罚;张某某等2人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吴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案例4:缓刑考验期内私自制造出售假药,被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合法资质的情况下,以甲氨蝶呤和维生素B6为原料,私自制造专治牛皮癣病的药物“八粒清排毒胶囊”向外销售。其中,2015年10月、2016年5月、2017年3月先后三次以每瓶1000元的价格销售给宋某某3瓶,每瓶100粒。宋某某为赚取利润,于2017年7月20日,以每粒70元的价格转卖给患者10粒 。经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八粒清排毒胶囊”属假药。案发后,孙某某自动投案。
 
  法院认为,孙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孙某某2016年6月13日因犯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孙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撤销缓刑,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
 
  案例5、出售设备及原料,帮助他人无证加工人工鱼翅
 
  2014年年底,战某某出售设备及部分原料给董某某用于加工人工鱼翅,并教授董某某人工鱼翅的生产技术。2014年年底至2015年12月,董某某利用从战某某处获得的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和部分原料,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加工人工鱼翅,违法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用物质,销售谋利。经检测,在董某某生产的产品中检出甲醛次硫酸氢钠及甲醛等有毒有害成分,在其使用的疑似戊二醛原料中检出甲醛成分。
 
  法院认为,战某某为董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提供生产技术和部分原料,与董某某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同犯罪。战某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自首,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案例6、在集市上销售性保健品,认罪认罚得到从宽处罚
 
  自2017年12月底,罗某将通过非正常途径购进的“冬虫夏草”、“黄金玛卡”、“美国伟哥”等性保健食品对外销售,被当场查获,尚未销售的“冬虫夏草”、“美国伟哥”等19种共计46盒(瓶)被当场扣押。经鉴定,抽检的“印度玛卡”、“肾宝片”、“美国伟哥”等14种23盒(瓶)性保健食品中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法院认为,罗某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罗某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罚。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案例7、在网络上购进和出售壮阳类保健品
 
  2017年7月至2018年2月,李某某将其通过网络、微信平台购买的“顶点3000”、“奇力片”、“虎王”等无任何食品、药品检疫检验证明的壮阳类保健品,在阿里巴巴平台、闲鱼平台的个人账号上出售。同时李某某还批发出售给于某某及咸某某,该二人在闲鱼平台以咸某某身份信息注册的“亲爱的飞鱼516”等账号上销售。经对闲鱼平台“亲爱的飞鱼516”销售的“顶点3000”散装瓶装样品进行抽检,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经检测,在于某某家中查获尚未售出的“顶点3000” “水能硬”、“虎王”、“加深爱恋”、“奇力片”均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
 
  法院认为,李某某等3人均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案例8、未经批准生产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2016年9月,陶某某通过搜药网联系一药品经销商,在未向对方索要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以每盒6元的价格购进20盒“风湿通络康胶囊”及50盒“固本咳喘宁胶囊”。后陶某某将购进的药品全部销售给胡某某,胡某某明知药品没有相关资质,仍然在其经营的药房对外销售。经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药品系未经批准生产的药品,应按假药论处。
 
  法院认为,陶某某、胡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销售,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药罪。2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案例9、在集市上兜售性保健品和假药,被数罪并罚
 
  2017年1月至10月,刘某某在未取得任何资质的情况下,在集市上先后多次出售3000余元性保健品和药品。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在“本能”等31种物品、“鹿茸血”等113中物品中检出西地那非成分,在“K哥”等14种物品中检出他达那非成分。经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产品“V9胶囊”、“中药伟哥”、“极品伟哥”、“老中医”、“动情伟哥”应按假药论处。
 
  法院认为,刘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又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数罪并罚。刘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
 
  案例10、假冒某酒厂名义生产不合格白酒
 
  2014年下半年,丁某某与他人合伙假冒某酒厂厂名,冒用该酒厂的生产许可证号,灌装生产了1047箱53度酱香型民族大团结白酒。2014年10月11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群众举报将1047箱(每箱12瓶,每瓶500ml)民族大团结白酒予以查获。经检测,该酒中邻苯二甲酸二丁酯的含量均超出标准限量,为不合格产品。经鉴定,该批白酒价值27万余元。
 
  法院认为,丁某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受刑罚处罚。其中销售系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丁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十五万元。涉案的1047箱民族大团结白酒,依法没收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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