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几块钱买来的小零食发现过期了,你会自认倒霉,还是维权到底?有人较真打起了官司。14日,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前夕,重庆市五中法院发布保护消费者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买到4包过期豆干 顾客获赔1000元
2018年8月11日13时01分,市民王女士花3.7元在一家商业公司购买散装“好巴食”豆干1份(散装称重,含“好巴食”小黄鱼鱼豆腐4包)。王女士注意到,这些食品中有1包的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2017年11月4日,保质期:270天;其余3包的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2017年11月5日,保质期:270天。
掐算时间,王女士发现购买的豆干已经过期,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商业公司退回货款3.7元并赔偿1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该商业公司出售给王女士的食品已过保质期,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禁止经营食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法院判决支持王女士退还货款并赔偿1000元的诉讼请求。
进口车厘子标签上标注有遗漏 超市承担十倍赔偿
2017年1月19日,张华(化名)在一家超市购买了一箱车厘子,价格为398元,产品标签标注为进口车厘子J。张华认为该超市销售的车厘子未按照规定在产品标签上标注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因此无法确认该产品具有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文件。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超市退还货款398元,并支付赔偿金3980元。
法院审理认为,超市无法提供进口商品应具备的相关报关单据、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产品检验检疫卫生证书、海关发放的通关证明等进口食品所应具备的资料,即该超市对涉案产品未尽到审查验收义务,涉案商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该超市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法院判决支持张华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