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多挣钱,扬州某蜂胶公司的两名店长往蜂胶液内掺入白酒,让一支蜂胶液卖出两支的钱,公司发现后报警。对此,本报曾进行报道。昨天上午,邗江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起“白酒蜂胶液”案,两名店长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均被判处罚金11万元。
联手制售“白酒蜂胶液”
阿军,1992年出生,江苏徐州人;小钟比阿军小1岁,安徽阜阳人。案发前,两人分别是扬州某蜂胶公司扬州城区两家分店的店长。2016年,总公司为了警示员工,在会议上通报了一起负面典型案例。没想到,阿军反而看到了“商机”。
2017年1月,阿军与小钟决定以1:1的配方比,往公司销售的正品蜂胶液中掺入白酒,原本一支正品蜂胶液就能当两支来卖。随后,两人购买了包装膜等作案工具,通过用鸡蛋换蜂胶液空瓶等方式,向客户收购该品牌蜂胶液空瓶,伺机作案;一旦接到客户购买蜂胶液的订单,他们便到公司提货,送到“作坊”内勾兑出“白酒蜂胶液”,后以正品价格销售给客户。
经查,2017年4月至去年6月,阿军、小钟利用上述方式生产伪劣蜂胶液在扬州市区销售,销售的蜂胶液合计价值20余万元。阿军、小钟归案后,他们的家属代他们退出了全部非法所得。
退出赃款,均被宣告缓刑
昨天的庭审中,阿军、小钟当庭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认罪、悔罪。阿军在最后陈述时羞愧说道:“我们两个都是接受过正规教育的人,有聪明的头脑、健全的双手,其实完全没有必要走‘捷径’去触犯法律的底线,今后会重新做人,好好努力,用正当途经好好挣钱。”
法院审理后认为,阿军、小钟生产、销售以次充好的伪劣蜂胶液,销售金额达20余万元,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且属共同犯罪。鉴于两人系自首、退出全部非法所得等情节,法院决定对两人适用缓刑,并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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