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问题关系着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不容轻视。近日,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案并当庭宣判,一熟食店老板被判有期徒刑。
被告人林某某经营一家熟食店,为了更长时间保鲜食物,在明知使用亚硝酸盐会导致食用人食物中毒的情况下,在卤制鸭脖等食物时超范围、超限量使用亚硝酸盐并出售。2018年4月18日,安庆市某中学学生在林某某的店内买了鸭脖、海带等卤制品,并带回学校与同学分吃。
当天下午,两人先后产生手臂、手指青紫,头晕站不稳等症状被送医治疗,经医院诊断二人为亚硝酸盐中毒。后经安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认定,二人食物中毒系林某某使用亚硝酸盐不当导致食源性疾病爆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由于被告人的行为不仅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还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即支付赔偿金45000元,并在安庆市市级公开媒体上赔礼道歉。同时,法院还向被告人林某某发出“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这也是该院2019年发出的首个“禁止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