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1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通告,近期,该局组织抽检淀粉及淀粉制品、蜂产品、糕点、食用农产品4类食品643批次样品。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628批次、不合格样15批次。
4批次样品检出菌落总数超标
不合格样品中,有4批次样品检出菌落总数超标,分别为:贵州铜仁宾隆购物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成都市新都区君红调味食品厂生产的红薯淀粉、松桃万客隆天天见购物广场销售的标称贵州夜郎蜂业科技有限公司夜郎蜂业生产的野玫瑰蜂蜜(刺玫花蜂蜜)、麻江县三联超市有限公司迎宾分公司销售的标称福建省泡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泡吧蛋糕派、南部新区鼎力副食批发部销售的标称夏津县康诺食品厂生产的黑芝麻味(糕点)。
菌落总数就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每克(每毫升)检测样品所生长出来的细菌菌落的总数,是判定食品被细菌污染程度重要依据。菌落总数超标将会加速食品的腐败变质,破坏食品的营养成分。同时,菌落总数超标也意味着致病菌超标的机会增大,增加危害人体健康的几率。造成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生产工艺缺陷、生产过程不规范,或保存条件不符合要求等。
土蜂蜜检出果糖和葡萄糖不合格
不合格样品中,有2批次土蜂蜜检出果糖和葡萄糖不合格,分别为:麻江县三联超市有限公司迎宾分公司销售的标称湖北德力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土蜂蜜、贵安新区高峰镇新世纪购物中心销售的标称湖北德力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土蜂蜜。
果糖和葡萄糖是蜂蜜中主要甜味成分和重要质量指标,其含量不足会降低蜂蜜的营养价值和口感。《GB 14963-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要求,蜂蜜中果糖和葡萄糖含量总和应≥60g/100g。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在生产中掺入糖浆等较低成本的糖类,或往蜂蜜里加入防腐剂、澄清剂、增稠剂等添加剂,用“蜂蜜制品”伪造蜂蜜,以及生产过程工艺控制不严,未进行原料进厂和产品出厂检验等因素造成。
8批次食用农产品检出违规使用药物
本次抽检还发现,有8批次食用农产品检出违规使用药物。其中,织金县勋群蔬菜销售店销售的鸡蛋和织金县城关镇1宏洲农贸市场内王渊(个体)销售的鸡蛋检出氟苯尼考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贵州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都匀普罗旺斯分公司销售的金鲳鱼检出呋喃唑酮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铜仁市碧江区天天鲜水产店销售的青蟹和麻江县三联超市有限公司迎宾分公司销售的羊脚检出呋喃西林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氟苯尼考,又名氟洛芬;氟苯尼考;氟甲砜霉素,是一种新的兽医专用氯霉素类的广谱抗菌药。《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规定,氟苯尼考在产蛋家禽中禁用。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西林代谢物属于硝基呋喃类药物,是广谱抗生素,由于该类药物长期食用有健康风险,《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农业部公告第560号)及《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四批)》(整顿办函〔2010〕50号)中规定该类药物为“禁止使用的药物,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
还有2批次蔬菜检出农药残留超标,不合格样品为: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龙泉国际31层15号门面蔡国庆(个体)销售的瓢儿白、钟山区鑫盛鸿食品经营部销售的菠菜。
还有1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为:普安县营盘路万佳副食品经营部销售的蓝威西装鸡,经贵州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检验中心检验发现,其中土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普安县营盘路万佳副食品经营部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还有1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为:普安县营盘路万佳副食品经营部销售的蓝威西装鸡,经贵州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检验中心检验发现,其中土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普安县营盘路万佳副食品经营部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土霉素,广谱抑菌剂。属于四环素类抗生素药物。《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中规定,土霉素在所有动物的肌肉中的最高残留限量为100 g/kg。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养殖户未按国家规定品种使用抗生素、激素等类添加剂,致使畜禽肉类检出土霉素。
除上述产品外,还有1批次糕点检出不合格,为:南部新区鼎力副食批发部销售的标称云南云味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早餐荞饼检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局已责成相关市(州)食品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安顺市食品监管部门已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铜仁、黔东南、贵安新区、遵义、毕节、安顺、黔南、六盘水、黔西南等市(州)食品监管部门已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以上市(州)食品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省市场监管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