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舟山市的《舟山晚报》登载了一份“特别”的公开道歉信,道歉者余某因为售卖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在道歉信中对自己的行为真心悔过。
这是舟山普陀区检察院在办理包括余某在内的两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中首次引用公开道歉机制,对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据介绍,这两起案件均为非法销售织纹螺案,犯罪嫌疑人均为餐饮业经营者。其中,犯罪嫌疑人余某以五十元一份的价钱向顾客销售了五份,李某以六十元一份的价格销售了两份,两人的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管部门在检查中查获。
“两人在明知织纹螺是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食品的情况下,仍予以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他们的行为已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普陀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说,经过调查,检察机关发现二人系初犯,销售织纹螺数量也较少,且未造成消费者食物中毒等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做相对不起诉处理。
按照以往做法,对于这类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案件,检察机关往往在作出不起诉处理的同时,建议行政机关作行政处罚。当事人受罚了,但公众知情度不高,无法对整个社会起到教育警示作用。
“这两起案件,我们认为两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虽然不予起诉,但仅以罚款等行政手段处理,并不能对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起到警示教育作用”。承办检察官表示,售卖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容易引发各类重大社会风险,检察机关对这类行为予以严厉打击的同时,也要考虑如何扩大公众知晓度。
案件处理期间,检察机关积极向二人开展释法说理工作,建议两名犯罪嫌疑人联系本地媒体,针对自己的行为公开向社会道歉,用“以身说法”的形式警示教育经营者和消费者,起到风险防范的作用。
去年11月和今年1月,两人先后在《舟山晚报》上分别发布公开道歉信,承诺以后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普陀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后针对类似案件,检察机关将综合采用公开道歉、义务宣传、志愿服务等不同形式,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相统一,最大程度防范化解可能产生的社会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