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吃鱼的小伙伴们注意啦!2月25日,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第7期食品安全(省级局分担)监督抽检情况显示,近期,该局组织对冷冻饮品、豆制品、食用农产品等3大类食品439批次样品进行了监督抽检,发现5批次鱼不合格。
通报显示,不合格样品中有2批次检出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不合格样品为:爱辉区松涛摊床销售的来自曹家屯活鱼店(供货商)的鲤鱼、黑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庆万达广场店销售的来自哈尔滨传力商贸有限公司的江鲫鱼。
恩诺沙星又名恩氟奎林羧酸,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化学合成广谱抑菌剂,在预防和治疗畜禽的细菌性感染及支原体病方面有良好效果。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规定该类药物在动物肌肉、脂肪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100μg/kg(以恩诺沙星+环丙沙星之和计),在肝脏和肾脏中也有严格的限定。长期摄入喹诺酮类药物超标的动物性食品,可引起轻度胃肠道刺激或不适,头痛、头晕、睡眠不良等症状,大剂量或长期摄入还可能引起肝损害。
不合格样品中有1批次检出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为: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销售的来自齐齐哈尔站前市场秀芹海鲜的多宝鱼(海水鱼)。
氧氟沙星为喹诺酮类广谱类抗菌药,食品中低浓度的残留容易诱导致病菌产生耐药性,从而影响该类药物的临床治疗效果。因此在《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中规定,禁止氧氟沙星用于食品动物,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
另外2批次则检出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氧氟沙星两项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分别为:庆安县渤海湾海鲜大世界销售的来自宋义福海鲜批发行(供货商)的鲟鱼、哈尔滨市南岗区人和革新市场张健鱼行销售的来自哈尔滨市松北区锁子鱼店的鲫鱼。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其经营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规定,责令经营者对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立即采取封存库存、暂停销售、召回、下架等风险防控措施。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来源、批次、数量及成因的调查,依法核实处置,并责令企业制定整改措施,同时,将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情况通报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