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21日,原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国抽2019年第1号)》。据公告,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18年第50号),涉及成都福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朝记炒瓜子、朝记山核桃瓜子抽检不合格,被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和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
成都福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朝记炒瓜子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朝记炒瓜子(抽样单编号: GC18510000683330248,生产日期:2018-03-19;规格型号:240克/袋);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涉及的生产企业:成都福海食品有限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乐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编号:2018G0235)后,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和市场监管局于2018年8月8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朝记炒瓜子3箱,共计21.6公斤,货值300元(30袋/箱);已销售3箱,共计21.6公斤;库存(未销售)0箱,共计0公斤;召回0箱,共计0公斤;封存0箱,共计0公斤。当事人成都福海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八条第(八)项的规定,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和市场监管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4.8元(大写:壹拾肆元捌角);
2. 罚款人民币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朝记炒瓜子由当事人生产,该批次产品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合格的原因是原料问题。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和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严格把控产品的来源、是否变质,把好每一关。
成都福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朝记山核桃瓜子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朝记山核桃瓜子(抽样单编号: GC18510000683330249,生产日期:2018-01-22;规格型号:160克/袋);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涉及的生产企业:成都福海食品有限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乐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编号:2018G0236)后,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和市场监管局于2018年8月8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朝记山核桃瓜子3箱,共计21.6公斤,货值300元(45袋/箱);已销售3箱,共计21.6公斤;库存(未销售)0箱,共计0公斤;召回0箱,共计0公斤;封存0箱,共计0公斤。当事人成都福海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八条第(八)项的规定,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和市场监管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4.8元(大写:壹拾肆元捌角);
2. 罚款人民币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朝记山核桃瓜子由当事人生产,该批次产品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合格的原因是原料问题。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和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严格把控产品的来源、是否变质,把好每一关。
涉案的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朝记炒瓜子、朝记山核桃瓜子系同一时间同一违法行为,共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